“因为被告所寻求的法院制裁是要求原告承担律师费用,因此有必要澄清原告的哪些主张不能被法院制裁,哪些主张可以被制裁,来决定被告律师费中应由原告承担的百分比。为节约法律资源,保证法院工作的效率,被告请求法院制裁的要求应延期至对于原告是否所有的主张都属于滥诉还是只有一部分主张属于滥诉这一问题有明确的答案后,再做出判决。”
黄陈熒律师说,这是一篇助理法官写给主审法官的建议,主要作用是厘清整个案子的头 绪,提出初步意见供主审法官参考。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在14天内(从21日算起)提出反对意见。
黄陈熒说:“Rule11(相关法条的第11条,为惩罚条款)动议通常由被告律师提出,其作用就是防止滥诉。原告在起诉前必须预先研究其可行性,必须有理有法有据才能提起诉讼。毫无根据的乱告就会受到惩罚。”
黄陈熒说,助理法官认为,桑兰告的十几项中有3项或许会有一点点价值:其一,侵犯隐私权指控,称刘国生、谢晓虹未经桑兰同意,使用桑兰的肖像或者名字牟利。根据法律,举证的责任在原告方。桑兰方必须要证明刘国生、谢晓虹确实使用了桑兰的肖像和名字;确实未经桑兰同意;确实获利;获利多少。其二,指控刘国生、谢晓虹侵吞1000万美元社会各界给桑兰的捐款。桑兰基金在1999年为17万美元,每月支付给桑兰50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包括各种开销,2008年7月转交给桑兰14万,桑兰却说有1000万美元被侵吞,法官对此感到迷惑。而且法官认为,从目前的资料看来,证据对桑兰不利。尽管如此,助理法官仍旧给予桑兰机会,要求她证明从她向法院递交起诉书之日起(回溯)三年至刘谢将全部基金移交给她这期间(仅为3个月),刘、谢确实“偷”了她的钱;“偷”了多少?其三,起诉书称“刘国生说桑兰太懒,把刘国生找关系帮她找到的工作给弄丢了”,而且还丧失了新的工作机会。助理法官现在假设桑兰说的都是真的,要求她提出证据。
黄陈熒说,如果桑兰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其指控,如果这3条指控都毫无道理,如果明知无理还要告,那么这3项也在被惩罚的范围之内。
她说:“现在不是惩不惩罚(的问题),而是罚多少钱的问题。助理法官的意见是等案子都清楚了(后),一并计算罚款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