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兰跨国天价官司的助理法官詹姆斯·弗朗西斯21日向主审法官递交了报告与建议。纽约中美律师协会总裁黄陈熒女士在解读这份法律文件时说,助理法官已经认定桑兰方的大多数指控都是滥诉,建议对其给予惩罚。
弗朗西斯助理法官认为,在桑兰方的十多项指控中,仅剩下3项暂时还不能百分之百地被认定为滥诉。这3项是:1,刘国生讲桑兰懒惰。2,刘国生、谢晓虹侵犯她的肖像权和姓名权。3,刘国生侵吞桑兰基金。
助理法官建议驳回 桑兰方提出的“民事共谋”, “诽谤”(针对莫虎部分),“明显侵权”,“故意造成精神损害”及“过失造成精神损害”等多项指控。认定这些指控都属于明显滥诉。他还建议部分驳回桑兰方关于被告“违反受托人义务”的指控。他建议暂时不驳回的部分,就是上面提到的那3项。
弗朗西斯助理法官认定滥诉的依据有许多,下面几种比较主要。1,有些指控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2,有些指控在现存纽约州法律里面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的法条。3,有些指控连基本的法律要素都不具备。
助理法官的报告与建议长达31页,其中多处论及滥诉与惩罚的问题,有3个自然段论述得比较集中。本社特别邀请纽约“黄与黄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业翻译人员对上述3个自然段进行了翻译。译文如下:
“被告要求法院制裁的最有力的根据,是原告的诉讼主张属于滥诉。本法院认为,原告的一些主张明显属于滥诉,因为这些法律主张在纽约州的法律中并不存在,或者连构成这些法律主张的最基本的要素都没有在诉状中体现。这些法律主张包括:民事共谋,针对莫先生的诽谤罪,明显侵权,故意造成精神损害及过失造成精神损害,以及一些关于被告违反受托人义务的指控。”
“但同时也应指出,原告的其他一些主张可以成立,或者即使法院应予驳回,尚非明显属于滥诉。根据海(海明。桑兰原代理律师)先生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一贯行为和作风,有理由相信这些主张最终也有可能被证明是滥诉,但是这也不能完全排除其被证明不属于滥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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