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救助待加强
记者: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在这个特殊群体备受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是否要立法禁乞的讨论,您对此有何看法?
佟丽华:首先,我反对通过立法手段禁止儿童乞讨,这是错误的方向。通过接触大量的未成年人司法援助案例可以发现,如果立法禁止儿童乞讨,那儿童乞讨就成为一种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问题是,有些儿童确实因生存
困难在乞讨。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在不是讨论是否通过立法来禁止儿童乞讨行为的问题,最关键的是要解决儿童乞讨背后的问题,比如,立法应严格禁止不论是父母还是任何人都不能利用孩子来乞讨等。所以,还是要本着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来解决背后的问题,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基本的生存条件。
记者:您觉得救助和保护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最大的难点是什么?
佟丽华:我觉得有两大难点问题一定要关注:一是贫穷问题。比如贫穷的山区孩子可能在城市乞讨,如果在城市解决他们的流浪问题,成本会非常高。如果流出地的政府部门肩负起帮扶责任,不仅会降低成本,收效也会很显著。第二,一个孩子流浪的时间越长,越容易有不良行为,让他回归社会、接受教育的难度也越大。现在对长期反复流浪的孩子来说,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教育和矫治的问题。
记者: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的流浪乞讨问题?
佟丽华:有人认为照顾孩子是某一个家庭的事,孩子的父母要承担责任。现在的问题是,如果父母去世了或是担负不起这个责任,那怎么办?所以,社会和政府部门要树立“解决儿童乞讨问题需要家庭和国家共同努力”的观念,必须和家庭一起保护教育孩子,给他们更好的成长空间。
矫治手段需完善
记者: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社会公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为专门的一章。您对此有何评价?
佟丽华:必须看到,原来的刑诉法当中没有这样的专章,这次刑诉法增加一个专章,专门规范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是一个进步。
记者:对此次草案,您提了哪些修改意见?
佟丽华:我们建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代理。
记者:您是基于什么考虑提出这个修改意见的?
佟丽华:从司法实践看,存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律师,而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律师的情况,这不仅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且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刑事和解等工作无法开展。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双方都提供法律援助,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记者:修正案(草案)将“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作为“应当”性的强制规定,实现了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一致,但是如果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呢?
佟丽华:我也非常关注这个问题,我建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无法通知或者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又没有委托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律师到场。办案机关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讯问笔录中没有合适成年人签字的,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和量刑的证据。
记者:如何才能让“专章”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
佟丽华:可以说,草案专章是成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微缩版”。我认为,应该设置更多的、适合不同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手段。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在某些方面有所进步,但需要有效的执行标准和处罚手段加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