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一位73岁老人9月26日晕倒在街上而无人救助,醒来后手举200元钱求助,有青年上前将其扶起,没有拿他的钱就走了。媒体报道后有论者如此评论:“有专家建议加大对‘讹人’者惩处力度,以法律来惩治讹诈者。道理不差,但救人者尚且拿不出证据,又如何拿出被人讹的证据?法律不是万能的,强行介入道德领域未必是什么好事,也管不过来。真正解决‘救人反被讹’,解决类似的老人跌倒之后无奈之下的拿钱‘自救’,关键还是从 道德上着手。”他还写道:“如果人人都能献出一片真心,人人都能见义勇为,必然会汇聚成一股社会正义的洪流。”
“法律不是万能的”,这点我完全同意,世界上没人说法律是万能的,除非傻瓜。但是,法律虽然不是万能的,但在某些领域,某种程度上是能的。如果因为不是万能的,就把它放在一边,连它有限度的能也不去利用,那也是傻瓜。
的确,许多情况下当事人拿不出救人的证据,也拿不出被讹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无能为力。因为法律重证据。但是,我们不能排除在能够拿出证据的情况下,也把法律的武器放在一边。例如前不久江苏如皋的讹人事件,就有公交车上的摄像为据。那位讹人的老妇就是在铁证面前才被迫道歉的。我曾发文呼吁,社会道德必须动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它,抢救它。只此一举,就可以为道德壮胆,为良心壮胆,同时亦可令那种绑架和强奸道德的缺德之人有所顾忌。
事实上,法律已经介入了,只不过是在相反的方向上罢了。2006年南京彭宇一案,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就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如下“合理想象”:“从常理上分析,其(彭宇)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是仅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做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虽然此案的最终结果是庭外和解,但对中国社会道德的破坏性无法估量。从此之后,老人跌倒后无人相助的报道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
上述论者说“关键还是从道德上着手”,不知道什么意思。推想起来,也许是教育和呼吁,还有表扬见义勇为者之类吧。烟台老人手举200元人民币求助,十目所视,此时上前相助,被讹的风险应该比较小了。如果以此为据,说明“如果人人都能献出一片真心,人人都能见义勇为,必然会汇聚成一股社会正义的洪流”,法律不必介入,道德完全有能力自救,那是无法令人信服的。
历史上,我们一直提倡以德治国,要求人们自我修养,自我完善,“吾日三省吾身”,“修齐治平”,而不大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不大习惯法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也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应该承认,法律在许多地方还是空白,尤其是在被认为小事而偏偏事关道德的一些方面。比如公共绿地里的银杏熟了,有人公然拿了长竹竿在打,打得地上满是叶子却没人管。又比如绿地里的马莲草,有人公然把它的叶子一大把一大把地掐下,拿回家去也没人管。因为在这里法律是空白,道德也就成了戕害的对象,弥漫开来的是不道德:公共的东西是可以据为己有的。如果有关方面对此加以立法,而且责成有司以法管理,谁窃取公物,就惩罚谁,窃取者就会有所戒惧,道德就有了依靠,就有可能长大成人。
结论是:为了培植和维护中国社会道德,法律必须介入道德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