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社会管理手段略显滞后
与互联网上随时涌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相比,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手段却显得有些滞后。以“网络水军”为例,至今在法律上仍缺乏有效的规制办法。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针对企业的网络诽谤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应作为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公安机关一般不予立案。但问题是,网络公关公司的人员分散,这些人很多都是从社会上临时招聘的,如果他们有什么不法行为,相关部门很难查处。”刘
德良说,“而作为受害者的企业来说,也根本没有能力通过网络进行取证,很难查出背后的‘黑手’,甚至连起诉谁都不知道。”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则向记者分析,加强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是对现行社会管理机制的一个挑战,它需要参照现实社会的一些管理办法,但又需要一些新的手段。具体来说,其难点在于,“在现实社会中,行政的区域性和分割性不太适合网络的整体性和高度流动性,而网络社会较之现实社会也缺乏相应的稳定性和封闭性。对虚拟社会进行管理还是要以网络本身为基础,对现有的社会管理机制进行创新。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当前的虚拟社会管理工作还不能充分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李钢认为,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首先,观念不适应,管理手段较为陈旧。虚拟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存在与传播方式,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和思维方式。但目前的管理理念还不能有效适应这一重大变化,很多做法和思路还是依靠过去对现实社会的管理经验。与传统的以行政区域划分行政管理的方式相比,虚拟社会管理在管理对象和运作方式上都更为复杂,表现在网络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协同共享、网络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并存与协调等问题上。虚拟社会促使管理思想必须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单一性走向多样性,从孤立性走向协调性。
“其次是完善立法,规范行政措施。”李钢说,尽管我国出台了上百个有关互联网的法规,但由于立法主体多、系统性和协调性较差,出现了现有网络违法犯罪认定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网络电子证据力度不够,调查举证难度增大;网络犯罪后果缺乏权威评估,实际损失难以量化;网络虚拟财产流通局限性强,现实经济价值难以认定;网络犯罪案件跨域性广,管辖权限难以明确等复杂问题。目前,中国针对虚拟社会还需尽快完善法律规范。网络立法应着力弥补网络空间的法律真空,只有政府监管、行业号召、网民自律多管齐下,才能解决网络出现的种种问题,虚拟社会才能有一个健康发展的大环境。将行政手段与法制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法制手段促进虚拟社会管理的健康发展。
李钢认为,第三个问题在于技术准备不足。他说:“计算机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知识更新速度非常快,新技术层出不穷,我们缺乏对新技术的自主研究,使得针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专用设备和技术手段没有得到及时更新,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又使得网络犯罪的手段和逃避侦查的手段都越来越隐蔽和复杂,管理难度与日俱增。没有技术提升和更新,就难以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第四个问题是行业自律与规制存在较大差距。”李钢说,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决定了它的存在和健康发展比现实社会需要更充分的条件和更良好的环境,需要网民等每个社会成员的悉心呵护。但是,目前包括一些商业网站在内的网络平台提供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缺乏社会责任,他们为了吸引人们的眼球,不择手段地在娱乐节目和社会新闻上大做文章,八卦新闻、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充斥其间,极大地阻碍了网络虚拟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网站和网页,如果离开从业人员和机构的自律和规制,仅靠监管部门把关,很难收到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