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江苏)无锡的一个孕妇QQ群,网友“豆豆”(化名)在群里爆料:自己目前怀孕3个多月,前两天公司人事经理突然找她谈话,并以“身体情况不适合工作”为由,劝她签辞职合同,“豆豆”没答应,人事经理竟放话“不签合同,就去扫厕所”。
“豆豆”怀孕以来一直感觉很幸福,可前两天公司人事经理对她的一席谈话让她的幸福感支离破碎。“豆豆”就职于无锡一家房地产公司,今年4月进入公司的工程部,负责管理档案,并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她说,怀孕三个月以来她从未耽误过工作,“我没有一天请假、旷工、迟到、早退”。
“豆豆”向记者陈述,前两天公司人事经理突然找她谈话,说了一大堆“她现在身体不适合上班”之类的话,要求“豆豆”签协议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称可以补贴她一个半月的工资。“豆豆”认为自 己并没因为怀孕影响工作,不同意签合同。不料人事经理竟放话说:“不签合同,就安排你去扫厕所。”双方这样僵持了几天,“豆豆”最终被惹恼,向人事经理放话:“我现在不舒服,你要再刺激我,我孩子保不住,我跟你拼命。”“豆豆”称人事经理估计被她的话吓住了,立马准她回家休假10天,也没再提辞职的事儿。但休假之后又会怎样,“豆豆”心里没谱。
《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合同。但《劳动法》中同时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华德高表示,在具体实施中,这两项规定并不冲突,所以如果孕妇的确不能胜任之前的工作、或者有特别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公司必须能够拿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华律师同时表示,对用人单位来讲,想给员工“穿小鞋”并不困难,当他们实在找不到正当理由时,就会频繁调动员工岗位,直至员工“无法胜任”,逼得员工不得不辞职走人。所以劳动法中还规定,“当用工单位调整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工作岗位时,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在没有经过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员工的职位且前后职位性质变化很大者,就属于“滥用用工自主权”。以上公司人事经理“不辞职,就去扫厕所”的言语,有“滥用用工自主权”的嫌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