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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湖轮胎召回事件已引发中国各大媒体关注。有评论指出,锦湖虽然承诺召回违规产品,却在操作细节上表述模糊。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管,完全由锦湖说了算,显然不具公信力,会留下处理不彻底的悬疑。而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上,也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权益救济。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适用于因“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产生的缺陷产品,而对于主观故意导致的缺陷产品是否仅仅也召回了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应接受包括罚款在内的更严厉的处理。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说,召回的前提是经营者在无过错的前提下,生产、销售的时候受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而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在危害消费者生命安全的批量产品的问题上要召回。即经营者 没有主观故意,或是疏忽。
武高汉说,这次锦湖轮胎质量问题明显属于故意过错,明知会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但还这样去做,这就涉嫌欺诈消费者。应该在召回有问题产品的基础上至少给消费者双倍赔偿。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中国还没有明确针对轮胎的“三包”规定,轮胎的质保也是和整车分开的,而且没有具体实施细则。2010年10月工信部已经制定了轮胎产业政策,特别指出要建立轮胎召回制度。
据了解,已经完成意见征集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将于今年出台,这或许能改变轮胎等重要零部件当前召回难的尴尬局面。(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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