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计划生育新规拟对未婚妈妈与小三罚款,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6月1日《楚天金报》)
严格地来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针对已婚夫妻而设的。而现在把社会未婚妈妈与小三也纳入计划生育新规中来进行处罚,这样的措施是否已越界 侵权,或者根本就不该适用于这些执行对象。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是因为超生子女占用了一定的社会资源,想迫使人们害怕受到巨额罚款而自觉少生优生。但对于有钱人来说,这些措施就不足以构成震慑,会依然照生不误。如果一些“未婚妈妈”、“小三”的隐形“丈夫”很有钱,或这些女性本身很有钱,这些举措也就依然达不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的。
就生孩子来说,男女双方都该有责任。不能仅仅对女方处罚,也应该“追根溯源”到男方。而且若有“超生”现象首先是要以防御堵绝,通过上环避孕结扎等措施为主做到防患于未然,生后的处罚措施其实无法“补救”,倒像是“鼓励”多生。因为实践证明计生罚款,已俨然成了罚款经济,且大量罚款去向不明或不合理,而且只要“交钱就能生”几乎成为显规则,一旦处罚成为乱象,就会带来系列“次生灾害”问题。
小三是不道德的,已严重影响到了他人的家庭幸福和婚姻稳定,背离了社会主义传统美德和荣辱观,对其实施处罚于情于理似乎说得过去。但也不够妥当,毕竟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问题解决。若处罚应该处罚“小三”所生孩子的父亲,以构成事实婚姻理由去处罚男方重婚罪,用适用的法律去惩治,或是以纪律条例去惩治,而不是以计生规定处罚的“剑走偏锋”。
特别是对那些未婚妈妈而言,她的未婚生子有多种原因。比如遭遇强奸意外怀孕或未婚丈夫意外事故离世愿意生下孩子纪念自己的爱情,还有她愿意一辈子不结婚甘当未婚妈妈。现在社会比较多元开放,对那些丁克家庭都被允许和接受,做单身妈妈也应该被社会所认可。
此外,法律赋予妇女有生育权,用计生新规处罚其生子就等于是打击剥夺了其合法的生育权。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用计划生育新规拟对未婚妈妈与小三罚款的措施是酝酿不成熟的,缺乏多方面的法律依据,也容易引起社会对扩大化社会抚养费处罚的不解,会引发许多的社会问题。在没有厘清处罚的依据,执行的可行性,执法对象与执行者的合法性等各种关系的情况下,贸然执行这样的新规,恐怕会生出更多的系列社会“怪胎”,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从网上吐槽来看,也几乎是一边倒的态度,这项新规还是宜谨慎执行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