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公开,成为当下构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透明政府的有力抓手,也是建设廉洁政府、廉价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中央各部门正陆续公开各自的“三公”情况,向透明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的目标迈出了新的步伐。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特别是面对“依然严峻”的反腐败形势和“依然繁重”的反腐败任务,“三公”公开很有必要且相当紧迫。
首先,“三公”公开是廉洁政府的标识化。列宁曾经说:“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很可笑的”。民主是党的生命所在,公开是社会主义的力量所在,监督是权力安全运行的关键所在。公开与民主、监督,被称为法治社会的三块基石,也是廉洁政治的三个标识。“三公”公开,成为当下构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透明政府的有力抓手,也是建设廉洁政府、节俭政府、 效能政府的重要内容。“三公”消费,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如贪污受贿那样的腐败危害深重,但是,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出国,其实也关系到整个反腐败。
其次,“三公”公开是政务公开的具体化。公民社会、信息时代,公共需求多元化。与此相适应,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仅需要多元化,还必须便捷化、细分化、具体化。当前,一方面政务公开的领域很宽、内容很多,群众期望值也很高,另一方面政务公开不全面、不真实、不具体的问题还突出存在。“三公”公开,则是当前深化政务公开的重要突破口。通过“三公”公开,对增强公共财政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成本节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而深化、细化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拓展、创新部门政务公开的形式,积累政务公开的经验和规律,推动政务公开提质提效,意义重大。
第三,“三公”公开是国际惯例的常态化。255年前,瑞典就以法律保障国民有权阅读和查询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政府任何文件。目前,北欧国家公共部门的一切开支,毎一笔经费的去向和毎一个公务员的收入财产都是公开的。不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国家,都把“三公”等政务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础制度在广泛实践和推行,而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政务公开和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各缔约国的一项共同国际义务。“三公”公开,成为大多数国家实现善治的通用法则,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利器。
“三公”公开,作为公权透明运行的一种程序和机制,正在积极推进。但是,公布的程度、进度、效度受到公众的质疑。公众期待从善治的高度,从创新公共管理的高度,从破解考验和危险的高度,来深化政务公开。
一是增强公开的信心和决心。各级各部门要把“三公”公开,作为法定义务来履行,优化接受公众监督的态度和决心,不能把公开限于流程、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而要从破解长期复杂的“四大考验”和更加尖锐的“四大危险”的角度,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
二是拓宽公开的领域和内容。公开应不断延伸,逐步深化,从国家机关到中央机关,从政务公开到党务公开(各级党费、干部选任信息),从机关单位信息公开到党政干部财产公开,从部门“三公”公开到公费医疗、公款建房、部门福利公开,为最终建立财产公开制度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三是确保公开的真实和及时。“三公”公开,真实是生命,及时是关键。虚假的公开,不如不公开;左顾右盼、避重就轻、遮遮掩掩的公开,多为走形式的公开;迟到的公开,不是真正的公开。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是确保公开真实性和及时性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财务主管,应是确保公开真实性和及时性的直接责任人。
四是严格实行公开的责任制和问责制。“三公”公开不是走过场,不能当儿戏。必须实行明确的责任制和严肃的问责制。
五是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要从改革权力结构的角度,着眼公开的长效机制建设,让公开进入正常的监督通道和公序良俗,让百姓看得懂、读得明、信得过,达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最终以实现群众的满意作为“三公”公开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
(作者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