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二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对此条款,委员们持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有人则认为,公职人员更应该模范遵守法律。(12月22日《新京报》)
最高立法机关的常委们可能还没来得及浏览各报刊、各网络就“醉驾即入罪”发表的评论,总体来说是一边倒的支持和称赞,外加“关键在于落实”的担忧或期望。我对此也持极力赞成和欢迎态度,我的理由有两点:其一,非“入罪”不足以遏制“醉驾”,提高惩罚力度是遏制酒驾、醉驾之必须;其二,醉驾即入罪,不论情节和后果,如此“一刀切”压缩了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减少了人情和特权干扰,有利于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当然,“一刀切”式的平等往往是相对平等。醉驾即入罪,看上去对公职人员更显严厉,因为他们会因醉酒驾车而丢掉公职。不过,一方面,诚如有的委员所言,公职人员更应该模范遵守法律,担心丢掉公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便是,这并不是什么高标准、严要求,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公职人员没有理由做不到;另一方面,按照上述新条款,普通百姓醉酒驾车也属犯罪,除被处拘役和罚金之外,也将会丢掉工作,刑满释放后还可能找不到工作,连报考公务员的资格都没有,这样的后果不也很严重吗?工作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宣传上经常这样说,所以不能认为公职人员丢掉工作比普通百姓丢掉工作的后果更严重。打个比方:一个高收入者和一个低收入者犯了同样的罪,总不能因为高收入者坐牢的损失大而减免刑期吧 ?
更重要的是,醉驾即入罪虽非最优选择,却是最优选择不可求之下的次优选择,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醉驾即入罪确非绝对公平,比如有的醉驾者醉得稀里糊涂,有的醉驾者只是酒精测试为醉酒实则清醒得很;有的醉驾者只是开车在家附近转转,有的醉驾者却是在高速公路上狂奔;有的醉驾者一路平安无事,有的醉驾者肇事惹祸……而这些不同情节、不同后果的醉驾都要入罪。但是,假如醉驾是否入罪要视情节而定、视后果而定,那么所谓情节和后果,就极有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有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这种视法律如儿戏的后果才是很严重的。
更严重的后果是,如果不能有效遏制酒驾、醉驾,不知有多少无辜生命将会倒在车轮之下。据公安部提供的数据,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去年发生了数起酒驾致人死亡大案,各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整治行动,尚且有这么多人顶风而行,足可见严刑峻法是现实之需。相比酒驾、醉驾泛滥的潜在危险性和现实危害性,若干敢于醉驾的公职人员丢掉工作的后果,实在不算很严重。
实际上,无论是新设“危险驾驶罪”还是醉驾入罪,本意就是提高违法成本,对醉驾等行为施以更严厉的惩罚,要的就是“后果很严重”,公职人员因醉驾丢掉工作,与这一立法本意相吻合,能够更好地遏制酒驾、醉驾陋习,从而有望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不良的官场酒文化。醉驾即入罪若能对公款吃喝起到遏制作用,无疑是此项立法的意外之喜。鉴于公职人员是酒驾、醉驾的高发群体,醉驾即入罪若能获得通过并得到切实执行,遏制公款吃喝、节省政府开支这样的意外之喜,可能真的会如期而至——这有什么不好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