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关照有加”,其中特别提到要“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可以认为,这是最高法院对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比率过高作出的及时反应。缓刑属于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正因为缓刑具有这个特点,它成了许多强势阶层被告人觊觎的对象,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官员们更是成了缓刑适用对象中的“特权阶层”。有统计表明,我国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在2001年为51.38%,而到2005年就递增至了66.48%,矿难 等重大安全事故渎职犯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更是高达95%!(2月16日《新京报》)
如今的缓刑,成了许多强势阶层被告人觊觎的对象,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官员们更是成了缓刑适用对象中的“特权阶层”,特别是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渎职犯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更是高达95%!为何会出现如此滥用缓刑的司法怪现象呢?近日媒体曝光了海南省临高县两名官员被判缓刑后每月照领工资的消息,相关负责人的解释是“人性化处理”。原来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这可谓当前滥用缓刑的有力佐证了!著名学者赵冷暖毫不留情地指出:“在一个非监禁刑(在我国主要指免予刑事处罚、管制、缓刑)适用比率整体上不会超过40%的国家,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比率居然高达60%以上,这哪里是人道主义,分明是特权主义!”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当其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制度一直保持清醒的态度。早在1996年发布的《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中便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无奈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缓刑的“价码”也水涨船高。同时又因缓刑适用条件本身不够清晰,加之司法腐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职务犯罪领域缓刑的滥用呈现出一发而不可收拾之态势。
就拿某些贪官的所谓有“悔罪情节”来讲,这倒成了他们不被判重刑甚至死刑的救命稻草。对于这些深谙“识时务者为俊杰”的职务犯罪被告人来说,认罪态度“好”几成普遍现象。2009年7月,中国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被判处死缓,受贿数额是1.9亿元,这“刷新”了此前许多贪官判死刑的“贪贿纪录”。最近关于“重庆打黑”,如何审判“黑保护伞”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文强在法庭上后悔自己“没听薄书记的话”,彭长健在法庭上更是六次流泪。显然,法官审查悔罪情节,到头来难免会变成了对被告人虚伪程度的审查——谁表演得好,谁的眼泪流得多,谁就有可能获得缓刑。有评论家认为,这些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弥补法网疏漏的迫切性: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正使得缓刑成为贪官们维持体面的“特权”。
必须看到,缓刑判决过多,会产生许多消极影响。因为缓刑的执行,使刑事惩罚的震慑力减轻了,因轻微犯罪而获取惩罚的减轻,使某些官员的犯罪快感大于痛苦。因而适用缓刑过多,不利于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在许多老百姓的眼里,缓刑如同“无罪或免死”宣告,这对其他“迷途人”则难以达到教育和震慑作用,有的则可能重新顶风作案,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同时,若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缓刑过多,很容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反应,引起大多数群众的不满甚至误解,从而对反腐败失去信心,出现了不愿举报、不愿作证的情形,严重影响了打击反腐败的力度。
如此看来,遏制职务犯罪领域里的“缓刑风”,光有姿态、政策、原则还不够,还得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彻底消除职务犯罪领域中明修“人道”暗渡“特权”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