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件:深圳市盈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某公司)拖欠75名员工200余万元工资,面对员工讨薪,公司拒不支付工资,并将员工告上法院。经法院调解,公司与75名员工达成调解协议,今年4月底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200余万元。 去年3月底,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几名高管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法定代表人沦为失信被执行人。一时间,公司运营几乎陷入瘫痪。5月,公司已发不出工资。面对员工的询问,公司回复称,由于公司账户冻结,无法正常发放工资,希望员工理解,一起渡过难关。 然而,工资迟迟没有拿到手。“公司一次又一次开着空头支票,大家逐渐心灰意冷,对公司的信任一点点崩塌。”老员工刘某说,迫于生活压力,他和许多同事选择离职。 对此,公司坚称并非恶意拖欠工资,账户冻结属于客观原因,不应支付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刘某等75名员工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盈某公司应支付员工未发工资、奖金提成、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200余万元。 盈某公司拒不履行劳动仲裁裁决的内容,并将刘某等75名员工告上了法院,提出诉求:不付工资,不付经济赔偿金。 诉前调解中,法官一边劝说公司理解员工生活不易,一边劝解员工体谅公司现状,变通支付方式与金额。因双方情绪激动,始终无法达成共识,诉前调解失败,立案转入诉讼程序。 立案后,为避免矛盾激化,法官决定以调解为先。“双方分歧较大,部分员工情绪激烈,对公司失去信任,调解难度大,且各员工意见不统一,难以达成共识。”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陈聪介绍,调解团队将75名员工分三批进行了调解,每一批选取一名员工代表。面对情绪激烈的个别员工,法官单独与其进行沟通,缓解对立情绪。 对于盈某公司的辩解,法官向其释明:账户冻结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正当理由。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盈某公司2019年4月20日前向75名劳动者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20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