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获刑3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渔业从业人员,明知野生河豚活鱼属于禁止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仍向他人销售,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审理中,被告人高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作为成年人,对食用野生河豚鱼可能造成的人身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主观认知,证据表明事发当天两名在场证人均对其进行过相关安全提醒,上述情节一并作为对被告人高某量刑时的酌情考量因素。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本案目前已经生效。 专家:野生河豚禁止销售 河豚鲜美,却是一种“十分危险的食物”。近年来,因食用河豚后中毒的事件屡见不鲜,什么样的河豚才能吃呢? 记者了解到,作为一种食材,河豚被赞为天下第一鲜,古有“不食河豚,焉知鱼味”的说法。与此同时,河豚本身又带有剧毒。这些极致的特点为河豚的食用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过去,我国禁止河豚流入市场,直到2016年,才“有条件”放开养殖河豚生产经营。 此前据媒体报道,农业部2016年下发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一是品种限制,只有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允许养殖生产经营,且养殖企业须经审核备案。二是销售限制,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才能销售。加工企业也应具备规定的条件。三是经营限制,不能经营河鲀活鱼或未加工的河鲀整鱼,野生河豚更是被明令禁止经营。 专家介绍,食用野生河豚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不同品种的河豚毒性大小和带毒的部位都不一样,有的鱼肉带毒,有的鱼皮带毒。而我国沿海的野生河豚有40多种,捕捞上来的品种多种多样,无法一一确定毒性大小和带毒的部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