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丈夫给小三花了2600万,法官这个判决亮了 | 新闻早茶 做小三有风险 到手的钱财还得退给情人原配 珠海某公司老板与员工发展成情人关系,瞒着妻子向小三频繁转账巨额现金,妻子获悉后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丈夫所赠款项。 近日,记者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该院经审理后判决白某(化名)向朱某(化名)返还受赠款项700余万元,小三不服判决上诉至珠海中院,近日珠海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原配:丈夫向小三赠与钱款侵害其共同财产利益 朱某与刘某(化名)是夫妻,两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白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频繁、大额转账将巨额现金无偿赠与白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2600余万元。 朱某认为,白某与刘某之间赠与合同不仅违反了法律就夫妻对重大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及夫妻间应负相互忠实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且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的财产赠与关系严重违背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德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双方间恶意串通行为亦损害朱某的财产利益,因此,白某与刘某之间赠与合同关系应依法认定自始无效,白某恶意取得前述财产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全数返还。 小三:银行转款行为不能认定为赠与行为 庭审中,白某辩称,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赠与和被赠与的关系。赠与的前提条件是赠与人有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朱某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刘某有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和白某有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 朱某提供的转款凭证仅仅只能证明刘某与白某之间存在银行转款行为,但并不能当然的认定为赠与行为,因为通过大量的手机微信、短信、收入证明、社保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白某与刘某之间的银行转款行为是白某的职务行为,是白某为刘某工作的具体表现。 而刘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在庭审中承认与白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并承认与白某保持情人关系期间,在妻子朱某不知情下,擅自赠与白某大量钱财,赠与白某的钱财主要用于白某在广东、湖北购买房产及其他大额个人消费。 法院:赠与行为无效小三应返还钱财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为本质的特征,虽然白某与刘某之间没有书面或口头赠与合同,但刘某通过自己或他人银行卡向白某的银行账户转入大额现金,除了白某已转回刘某的1200余万元及白某受刘某委托向案外人支付的600余万元外,白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2600余万元中的700余万元的款项支付过合理对价,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该款项存在其他债务关系抵销的事实,也没有对该款项的性质作出合理解释。 同时,白某明知刘某有配偶仍与之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基于其特殊身份,应当认定700余万元款项系刘某对白某的赠与。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刘某向白某赠与财产发生在朱某与刘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赠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某基于其与白某的不正当情侣关系而赠与白某款项,显然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刘某未经其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白某,侵犯了朱某的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白某应当向朱某返还受赠款项700余万元。 因此,香洲法院依法判决白某向朱某返还款项人民币7424068.94元。一审判决后,白某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小三诉求用赠与款抵工资法院不支持 让小三白某悲愤的是,她认为自己包括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应当在被返还的款项中被扣除的问题,但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白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2008年就已经在新某公司工作,而庭审陈述其于2011年才与刘某认识,其主张与陈述前后矛盾; 其次,白某为新某公司员工,白某的工资等劳动报酬是与新某公司之间的事宜,而刘某只是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因此,白某包括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与刘某个人无关,因此,白某要求在被返还的款项中扣除包括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白某并没有对刘某转账给其700余万的款项支付过合理对价,刘某与白某之间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刘某的行为显然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并且侵害了朱某的财产利益。 因此认定赠与行为无效,白某应将700余万元返还朱某。法官提醒,夫妻间以忠实忠诚为准则,勿要挑战公序良俗。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文字陈治家 通讯员毛宇宁、林碧娜 、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