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声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春节前夕,山东临沂的崔善村夫妇接到法院电话通知:他们被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以“伪造货币罪”的罪名提起公诉。崔善村既害怕又不解:自己只是按照客户委托,印刷生产了一批仿照人民币和美元样式的魔术道具货币,怎么会面临如此指控?
印制纸币用于魔术道具 获利总共不到三千块 崔善村夫妇多年来一直在临沂市经营一家印刷厂,主要生产春联、福字门贴、名片等印刷品。从2015年起,他受此前一直合作印制名片业务的林某委托,利用林某提供的电子模板,印制与第五版人民币面额、图案、色彩、规格、式样相同的面值10元、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币和面值100美元的纸币,同时在空白处印有“魔术道具”字样。当时他还特意询问了林某这些印刷品的用途。 崔善村:“当时他说印这个东西是买到戏组和马戏团的,就是拍戏的地方。” 2016年9月,公安民警在崔善村邮寄的包裹、租用的厂房内查获面值百元、五十元的伪造人民币、百元伪造美元一宗以及PS电子版图片24张。随后,又在通过网络购买了这些“道具货币”的两名买家处查获了大量“道具货币”。经过清点,这些道具货币上印刷的金额加起来超过1亿元人民币。而崔善村一共收到约两万元货款,刨去各种成本,净赚不到三千块钱。 崔善村:“卖的一分钱一张,总共利润,除去工人工资、电费、原材料、房租,顶多也就赚个两三千块钱。” 崔善村夫妇在2016年9月30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5日、2018年11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9日,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以“伪造货币罪”起诉崔善村夫妇,这让崔善村觉得又害怕又委屈:“我不是故意去印这个假币,我只是以印刷品印刷的,出现了这种问题,已经印了,罚款什么我都能接受,但是给我假币这个罪名我实在不能接受。印刷的货币道具上面带着字儿,很容易就能分开。” 印制品上标注有“魔术道具”字样不易混淆 律师:希望检察院能够撤诉 以上是崔善村的讲述。那么,检方又是怎么认定的呢?根据检方的起诉书显示,据警方调查,2015年以来,崔善村使用林某某提供的纸币印刷模板图,委托他人制作纸币印刷PS版,雇人仿照第五版人民币面额、图案、色彩、规格、式样印刷背面印有“魔术道具”字样的面值10元、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币和面值100美元的纸币,通过网络以低价向孙某某、谢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 从检方的起诉中我们能看到和崔善村不一样的表述。那么,崔善村夫妇的行为到底构成不构成犯罪?新闻纵横值班编辑昨晚查询了有关伪造货币罪的法律规定,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这个罪名? “伪造货币罪”需要由主观故意想要乱真和客观上达到以假乱真效果两方面构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解释说:“这个“伪造货币”是指仿造货币的样式非法制造,它要求客观上足以以假乱真,这样才能达到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真币流通的效果;另外,主观上也是想把假币制造出来以后当真币使用,主观上要有这个意思。如果说客观上它不足以乱真,人人一看到、一摸到就都认为是假的,根本没有冒充真币流通的可能性,假到这个程度,然后主观上当然也就没有冒充真币流通的意思。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不构成。 在崔善村的辩护律师徐昕看来,崔善村在主观上不存在制造假币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扰乱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应当不构成“伪造货币罪”:“我认为这个案件不构成犯罪是非常明显的,因为伪造货币这个犯罪的核心是要以假币来冒充真币,那他(崔善村)在这个过程中,一是没有任何用假币来冒充真币的主观意图,然后最主要的是客观上制造出来的所谓“假币”完全是和真币差距非常大,用很劣质的材料生产,而且粗制滥造,没有任何防伪的设计,就像印名片那种普通的印刷,所以不会产生误解。也没有水印、冰线这些防伪东西,他也没有能力做这些。而且上面印着“魔术道具”这几个字,没有人会混淆。它根本和真币差别非常大,没有混淆的可能性。” 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引发了诸多的争议。一些网友表示此案中印刷品有“魔术道具”4个字,表明崔善村夫妻俩并没有主观故意,也不会产生以假乱真的社会危害性,不该认定伪造货币。但也有一些网友认为,尽管印有“魔术道具”字样,但图案与真币没有什么差异,而且崔善村印制的少部分美元纸币没有打“魔术道具”字样,在一般百姓面前很容易以假乱真,他们并不能完全摆脱伪造货币的罪名。 有法律人士也赞同后一种观点,指出虽然崔善村说印制的美元比真币规格要大,也粗糙,但一般国内老百姓对美元的认知度不高,有可能还是会造成以假乱真的结果,从这个角度说还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可见,对于这起案件的看法,在普通公众和法律人士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罪与非罪,我们要等待法院的最后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