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访丨构成轻伤 和解赔偿6万元 16日14时许,朱健代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向北青报记者详细解释了该事件的全过程。 2015年5月23日上午,在北京南开往唐山的D6793次列车上,乘客李某手持二等无座票越级乘坐一等座1车3C座位。8时37分许,列车员查票时发现上述情况后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劝阻,但李某拒不离开一等座车厢,也拒绝补票升舱。 此时,坐在过道另一侧靠窗3F座位的乘客刘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文明,且影响其休息,遂越过3D座位的女乘客对李某进行殴打。 刘某先用右拳对李某面部击打两拳,造成李某右眼球钝挫伤、右眼眶内壁和下壁骨折、右眼球结膜下出血,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此外刘某还存在对李某打耳光和踢踹的行为。 两人被工作人员拉开后,李某报警。6月1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刘某自行前往天津铁路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9月14日,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拘役3至6个月量刑的建议。 11月9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民事的赔偿问题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刘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李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600元。因此部分网友提出法院判决罚款6万多元的情况与事实有出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