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上流传的一段视频引发网友广泛热议,视频中,男子刘某打伤动车“霸座”男,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16日下午,该案审判机关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向北青报记者回应,此事件发生于2015年,刘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免责事由”,法院综合考虑判处缓刑。此外经证实,网传的“罚款6万元”实为双方和解达成的赔偿款。 发现丨拿旧闻炒冷饭 阅读超2.3亿 记者注意到,从14日开始,一则电视台的案件报道新闻视频不断被自媒体和微博蓝V转发,配文“男子高铁‘见义勇为’教训霸座男 获4个月拘役罚6万”,并均称事发于“前段时间”,且未提及判处缓刑。截止16日下午,微博话题#动手教训霸座男获刑#话题阅读量超过2.3亿。 视频显示,男子刘某在北京到天津的动车上,旁边持二等座无座票的男子李某执意坐在一等座,导致原本购买该座位的乘客无法入座。经列车员和乘警反复劝说,李某均不为所动,在一旁用手机录像的刘某站起来对李某扇了一个耳光并踢了一脚。双方马上被列车员拉开,李某经鉴定构成轻伤。 15日16时许,北青报记者从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证实,此案确实是由该法院审理的。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朱健告诉北青报记者,此事件并非近期发生,事发及判决均是在2015年。 追访丨构成轻伤 和解赔偿6万元 16日14时许,朱健代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向北青报记者详细解释了该事件的全过程。 2015年5月23日上午,在北京南开往唐山的D6793次列车上,乘客李某手持二等无座票越级乘坐一等座1车3C座位。8时37分许,列车员查票时发现上述情况后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劝阻,但李某拒不离开一等座车厢,也拒绝补票升舱。 此时,坐在过道另一侧靠窗3F座位的乘客刘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文明,且影响其休息,遂越过3D座位的女乘客对李某进行殴打。 刘某先用右拳对李某面部击打两拳,造成李某右眼球钝挫伤、右眼眶内壁和下壁骨折、右眼球结膜下出血,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此外刘某还存在对李某打耳光和踢踹的行为。 两人被工作人员拉开后,李某报警。6月1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刘某自行前往天津铁路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9月14日,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拘役3至6个月量刑的建议。 11月9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民事的赔偿问题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刘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李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600元。因此部分网友提出法院判决罚款6万多元的情况与事实有出入。 法院丨无现实危险性 不具有免责事由 12月3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法院依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当庭判决对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处以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判决生效后,李某和刘某均未提出过申诉,也未进行过信访。 法院在此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刘某自首、事出与被害人过错有关且双方已达成和解等情节,结合了办案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此案中李某确实存在拒绝补票款差价、不服从铁路部门管理的行为确实存在,但是没有直接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现实危险性。在此情况下,刘某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制止李某的行为,并造成李某轻伤一级的后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免责事由。 朱健表示,法院非常欢迎媒体和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此案的判决书已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其中包含案情相关的证据等信息。 此案的判决书已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释疑丨遇到“霸座”怎么办? 一段时间以来,列车“霸座”“扒阻车门”等一度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那么在现实中,遇到这种霸座现象,执法部门是否能够直接现场执法,作为普通群众又是否能“仗义执言”呢? 在15日公安部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铁路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处长王洪生对此类执法给出了解释。据其介绍,目前铁路公安机关已经研究制定了《旅客列车常见警情处置指引》,明确了对霸座、占座、扒阻车门、酗酒滋事、动车吸烟等行为的处置流程、处置要求和处罚依据。另一方面,全国铁路公安机关要求在出现此类警情时,列车乘警和列车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出警处置,需要地面支援的由前方停车站派警力登乘列车协同处置。 自去年12月以来,铁路公安机关对扰乱站车秩序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查处各类扰序人员3000余起,行政拘留500余人,其中涉“霸座”、“扒阻车门”两类共拘留了12人。 作为普通乘客,遇到“霸座”又该如何处理?朱健借助媒体平台提醒广大网友朋友,伸张正义要有度,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这样才能既帮助别人又保护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