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案例:电梯劝烟致死案 事件回放: 2017年5月2日上午9点多,河南郑州的杨先生从家里出门,进了电梯后发现一名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出于医生的职业敏感,他上前劝阻老人不要抽烟,但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杨先生说,他是出于善意提醒,没有过激言语,更没有骂老人。但老人觉得不受尊重,可能面子上挂不住,所以情绪比较激动。 两人未发生肢体接触,到达小区大院内,有两三名物业工作人员进行劝说。杨先生离开后,老人被请进物业办公室休息。过了5分钟,老人突发心脏病,急救车到达现场,但老人经抢救无效仍不幸身亡。老人家属随即向派出所报了案。 事后,老人家属将杨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他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他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杨先生表示,对于老人的离世他也很惋惜,出于人道主义补偿是他自愿的。但老人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接受,并向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今年1月23日,该案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当事人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法院认为: 1.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 2.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3.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 4.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 5.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