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赔偿的依据 对此,有媒体发表了评论,认为在这起事件中,小偷家属没理由向刘先生索赔20万,“难道车主有责任保证偷车人的人身安全?”法院也没道理协调车主赔偿5万,“只是出于同情?” 评论中提到,从法理上说,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如果判断车主负有侵权责任,那就要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责任都不能成立。 现在,小偷触电死亡,似乎是存在严重的后果,但需要追问的有这几点—— 车主存在侵权行为吗? 车主乱停车,私自充电确实违反小区的制度,但这种情况并不会对小偷侵权,小偷如果不去偷电瓶车,怎么可能触电?难道小偷偷盗是其合法的权利? 小偷死亡与车主充电有必然联系吗? 这里的最大问题是,小偷的死亡与车主的充电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小偷不去偷车,就不可能触电,其他车主也在乱停车充电,他们为什么没有负责,就是因为小偷没有去偷其他车主的电动车。如果一定要追究因果关系,连老天爷也应该担责——如果不是老天爷下雨,电动车也许就不会漏电,小偷就不会被电死了。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刘先生对于小偷之死不构成侵权,即使刘先生有过错,与小偷之死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让刘先生赔偿5万元,似乎更像是对小偷的同情,也是践行了近年来社会流行的“谁穷谁有理,谁弱谁受助”伦理,把同情弱者的人类情感用到了极致,在法理上误读了所谓“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