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有人在盗窃我市刘先生停放在楼下充电的电动车时,意外触电身亡,“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小偷家属”5万元精神损失费。 媒体报道后,我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立即对媒体报道、评述的“案件”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核查。经查,我市两级法院近年来没有受理过媒体所报道、评述的相关案件或类似案件。我们注意到,报道该“案件”的首发媒体已自行删除了相关文章。 武汉两级法院感谢媒体、读者和网民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同时,我们将与媒体、读者和网民一起共同抵制虚假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空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0日 事件回顾: 这又是一起颇受争议的案件。本来事情很简单,居民把电动车停在自家楼下,半夜一个小偷去偷电瓶,可是因为下着雨,发生了漏电,小偷触电身亡。随后事情朝着不可预料的方向发展开去... 小偷偷电瓶触电身亡 湖北武汉的刘先生照往常一样,将电动车停放在自家楼下。没想到这正在充电的电动车被小偷看上了,而小偷在偷电瓶时意外触电身亡。 因为事发当天下着大雨,小偷作案及触电身亡都没引起谁的注意。直到第二天早上,刘先生要下楼取车上班,才发现一群人围在那里,有人出了事。 事发后,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且声称一分不能少。刘先生自然不会答应,双方闹上法庭。 最后经法院调解,刘先生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刘先生说,他住的是老旧小区,业主电动车乱停的情况比较严重,大家都是这样充电的,之所以发生触电,是因为下大雨,电瓶漏电,导致意外发生。 法院调解赔偿的依据 对此,有媒体发表了评论,认为在这起事件中,小偷家属没理由向刘先生索赔20万,“难道车主有责任保证偷车人的人身安全?”法院也没道理协调车主赔偿5万,“只是出于同情?” 评论中提到,从法理上说,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如果判断车主负有侵权责任,那就要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责任都不能成立。 现在,小偷触电死亡,似乎是存在严重的后果,但需要追问的有这几点—— 车主存在侵权行为吗? 车主乱停车,私自充电确实违反小区的制度,但这种情况并不会对小偷侵权,小偷如果不去偷电瓶车,怎么可能触电?难道小偷偷盗是其合法的权利? 小偷死亡与车主充电有必然联系吗? 这里的最大问题是,小偷的死亡与车主的充电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小偷不去偷车,就不可能触电,其他车主也在乱停车充电,他们为什么没有负责,就是因为小偷没有去偷其他车主的电动车。如果一定要追究因果关系,连老天爷也应该担责——如果不是老天爷下雨,电动车也许就不会漏电,小偷就不会被电死了。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刘先生对于小偷之死不构成侵权,即使刘先生有过错,与小偷之死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让刘先生赔偿5万元,似乎更像是对小偷的同情,也是践行了近年来社会流行的“谁穷谁有理,谁弱谁受助”伦理,把同情弱者的人类情感用到了极致,在法理上误读了所谓“因果关系”。 网友热议 两方各持己见 此事件的争议点很突出,就是车主该不该赔偿。持“不该赔偿”意见的网友义愤填膺,认为这个结果又刷新了自己的认知,怎么被偷还要赔小偷钱。而持“赔偿有理”意见的网友则认为,这是一个责任划分比例的问题。 祈雨月:哇 这小偷家属刷新了我关于不要脸的认知。 仓鼠的夏日:这事我怎么看?我看电动车的主人真够倒霉的。 rong-rong_34765:这种也赔偿,没法说理了,小偷一家人也是三观不正讹钱。 come-on饭团SAMA:当然要赔,不过是小偷家属要赔偿车主! 那日晨曦:还有国网电力也要赔呢... 没遮拦居士:土地不用陪吗?也得陪,谁让你这里不是海。 羊D疯:小偷之所以是小偷跟这样的家庭脱不了干系。 劉瀟_Shaw:以后不要脸也入刑吧。 说“赔偿有理”的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理由:车主在户外随便拉线给电动车充电不合法,经过附近的路人都会面临安全隐患,小偷及其家属也有他的合法权益等。 此间的山羊:电线杆是合法的,户外随便拉线不是合法的,盗窃者自己肯定也有责任,就是一个责任划分比例的问题。如果不是小偷,就不止赔二十万了。这个肯定是要承担责任,在户外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没有起码的安全措施,造成他人触电死亡,事实很清晰。 hershelylll:家里存在的安全隐患还仅在私人范围内,车主私拉电线到户外触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今天是小偷被电死,如果判了车主不赔,那车主继续这么干,明天某个经过的路人就可能会上演同样的悲剧。试想是一个普通人被电死,死亡赔偿金额至少是20万。而如今是小偷,在衡量了盗窃行为占主要责任情况下车主赔偿5万,是考虑了车主的权益的。你一直强调车主是被害者,但是小偷因为车主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从这个角度来说小偷何尝不是受害者,法律也要考虑小偷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如产生的死亡赔偿金。 类似案例:电梯劝烟致死案 事件回放: 2017年5月2日上午9点多,河南郑州的杨先生从家里出门,进了电梯后发现一名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出于医生的职业敏感,他上前劝阻老人不要抽烟,但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杨先生说,他是出于善意提醒,没有过激言语,更没有骂老人。但老人觉得不受尊重,可能面子上挂不住,所以情绪比较激动。 两人未发生肢体接触,到达小区大院内,有两三名物业工作人员进行劝说。杨先生离开后,老人被请进物业办公室休息。过了5分钟,老人突发心脏病,急救车到达现场,但老人经抢救无效仍不幸身亡。老人家属随即向派出所报了案。 事后,老人家属将杨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他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他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杨先生表示,对于老人的离世他也很惋惜,出于人道主义补偿是他自愿的。但老人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接受,并向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今年1月23日,该案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当事人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法院认为: 1.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 2.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3.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 4.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 5.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