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请托自己帮忙减轻处罚的在押人员王某无法判缓刑后,山东省莱州市看守所副所长李立想出奇招:他先从另一名在押犯罪嫌疑人唐某处了解到其有余罪未交代,之后违规将王某和他安排关押在同一监室,在“给吃的给钱”的诱惑下,唐某的余罪被王某顺利获知,“揭发”给看守所民警。
根据法律规定,揭发他人犯罪属实,可以获得从轻处罚。
李立还被查明收受贿赂,为多名看守所羁押人员提供特殊照顾。
2015年8月11日,莱州市法院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李立有期徒刑8年。
导演戏码
看守所副所长为牟利
助嫌犯“揭发”余罪立功
法院查明,李立为获取在押人员王某许诺的好处,于2014年11月2日晚趁接收盗窃犯罪嫌疑人唐某之机,许诺给其好处及照顾,让其交代余罪。后李立违规将唐某与王某安排在同一监室,为王某获知唐某余罪提供便利。
第二天,王某向看守所办案民警检举唐某,并于2014年11月27日向法院检举唐某余罪,以此要求减轻自己的刑罚。
莱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在办案中发现了问题。2014年12月3日,检方将李立传唤到案。经讯问,李立承认了这件事。
李立供述称,王某的亲戚让自己关照一下王某。他为此帮王某女儿往看守所给王某捎过衣服和食品。王某也曾找到他,提出让他帮忙找人,希望判缓刑,并承诺给他三五十万元好处费。
之后,李立找人打探案情,得知此案不可能判缓刑。李立说,他把情况告诉了王某,王某又提出让李立帮忙“弄个案子检举立功”。
当天晚上,唐某因盗窃被送进看守所。李立说,当时他觉得唐某可以“争取”,于是问唐某是否还涉嫌其他案子,并承诺在监室找个人照顾他,给他买吃的、给钱,让他交代余罪。
根据李立的交代,当时唐某告诉他说,还涉嫌另外两起案子。李立随即把唐某带到王某所在监室,把王某叫过来小声说:“刚进来一个叫唐某的,他身上可能还有案子,你抓紧点时间。”
李立承认,按照规定,新收押的犯人都应该先到过渡监室呆7天,但他为了让王某“揭发”唐某余罪,没“过渡”就将唐某直接安排在王某所在监室,为王某“检举、揭发”创造条件。王某交出检举材料后,李立还曾催问民警检举材料是否上交。
唐某的证言显示与李立的供述基本一致。他告诉办案人员,他把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4起案子告诉了王某。事后,王某给了他五六十包方便面,还有一些饼干、香肠。王某则作证称,他被羁押期间,李立送进监室一个人即唐某,他发现唐某“不很精明”。
律师辩称 李立行为是常用侦查手段 “有益无害”
莱州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李立提起公诉。2015年4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李立的律师认为,在公安侦查人员不清楚唐某余罪的前提下,王某以并不违法的方式获得唐某犯罪情况并予以检举,其行为不但没错,而且有功,其凭立功即使获取了较轻处罚也并不违法,因此不能对李立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定论。
律师还认为,对于余罪唐某既未向办案侦查人员明说,也未向李立明说,即使李立让王某和唐某共处一室,以达到让唐彻底交代余罪的目的,这种行为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角度考虑,也只能是有益而无害的,与李立肩负的深挖余罪的看守职责不冲突。
王某涉嫌职务犯罪,对其负有查办义务及权力的是检察机关而非公安机关,李立作为不具备查禁犯罪职责的非检察人员,对王某的犯罪起不到帮助减轻处罚的作用,从身份上不具备给王某提供便利的职务条件。
另一名他的辩护律师把案情解释为:李立在接收唐某入所时,通过试探性询问感觉其可能有余案,但“对于这种惯犯采取做思想工作和动员的方法不能突破”,于是,将其安排与王某同一监室,通过其他犯罪分子对其照顾和引诱的方法令其交代了余罪。律师认为,李立的行为是看守所经常采用的侦查手段,与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逃跑资金等行为相比,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多次受贿
先后为8名在押人员
提供特殊照顾
除此之外,李立还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法院查明,李立自2009年8月开始当看守所副所长,2012年开始受贿,先后为8名嫌疑人提供特殊照顾。
收受款项
李立自辩花数万元
为在押人员订盒饭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李立供认不讳。但他辩解称,从2013年底到2014年11月,他从外面给李某订饭花了2万多元,给其买烟花费5000元;从2012年9月开始给王某订饭,共花了约2万元;自李某入所几天后他就开始每天为其订盒饭,花费约1万元;他还给王某订了5个月盒饭,每月花费约一千八九百元。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按照买盒饭花费的金额,折合每盒盒饭价格为60元。
辩护律师接着他的话,对法官表示,被告人收取以上人员钱款,都是为了保障在押人员的生活权利,订餐所花费用必须扣除。
经过审查,法院最终认定,李立为在押人员李某等人从看守所外订餐,共花费40700元。
李立受贿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李立受贿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30.53万元
◆2012年至2013年一年里,李立对看守所羁押人员提供特殊照顾,多次受贿
◆2013年12月19日,李立以给予在押人员李某特殊照顾并以帮忙处理关系为由,收受李某现金10万元
◆2012年年底、2013年春,李立以给予在押人员王某特殊照顾为由,收受王某母亲委托朱某所送现金8万元
◆2012年初,李立以给予在押人员李某特殊照顾为由,收受李某妻子现金5万元
◆2013年7月至11月,李立以给予在押人员王某特殊照顾为由,收受王某妻子现金4万元
◆2012年春节前后,李立以给予在押人员张某特殊照顾为由,收受张某朋友现金3.6万元
◆2013年9月,李立以给予在押人员王某特殊照顾为由,收受王某兄弟现金2万元
◆2013年8月,李立以帮助颜某为其朋友在押人员王某得到特殊照顾及帮助到监狱疏通关系为由,收受颜某妻子孔某汇款2万元
审理结果
构成受贿罪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获刑8年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立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受贿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30.53万元。
李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构成受贿罪;李立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犯罪的查禁活动,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针对辩护律师主张的“被告人收取在押人员钱款都是为了保障其生活权利”的说法,法院认为,上述费用均系被告人自行支付,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法院依法认定李立为部分在押人员从看守所外订餐等花费人民币40700元,从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
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针对辩护律师的说法,法院认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查禁犯罪活动主要是指为发现犯罪人、查清犯罪事实而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
主动交代受贿罪行
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李立作为看守所工作人员,履行的是对犯罪分子进行羁押看守的职责,符合为发现、查清犯罪事实而依法进行活动的主体要件;根据法律规定,立功可以使犯罪分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被告人实施向唐某许诺好处诱导其交代余罪、违规将其安排到王某所在监室等行为,均是为了实现让王某获取立功证据以帮助其逃避处罚的目的,因此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但鉴于李立被传唤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系自首,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事实亦能作如实供述,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15年8月11日,莱州市法院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李立有期徒刑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