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童乐乐(化名)去年除夕夜,在燃放烟花时,地下化粪池被引爆,乐乐被炸伤。其父亲随后代她起诉小区物业公司、街道办。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乐乐医疗费等共计6000余元。
去年2月2日晚,除夕夜,乐乐在父亲叶先生的带领下到东城某小区楼门口正对的小道上燃放烟花时,距其一米左右的小区化粪池被引燃爆炸,乐乐面部及眼部受伤,一根手指的肌腱被异物切断。其父叶先生
认为,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导致事故发生,要求二者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2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已尽到警示、告知、阻止责任,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叶先生监管不力造成的。街道办事处也称,其已经尽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市二中院认为,街道办事处在该事件中无过错。发生爆炸的化粪池位于居民生活小区的公共区域内,物业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化粪池内的沼气浓度在安全范围之内,排除化粪池内的沼气遇明火发生爆炸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安全隐患;叶先生作为乐乐的监护人,带乐乐在非政府指定的燃放点燃放烟花,致化粪池中的沼气发生爆炸,未尽到合理的监护职责。法院据此判令物业公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叶先生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