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佟丽华
对话背景
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专门一章进行规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同时,互联网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在互联网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如何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落到实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规定又如何施行?就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展开对话。
□对话
网络侵权时有发生
记者:网络作为飞速发展的新兴媒体,如同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海量资讯的同时,也出现了“网络暴力”等极端行为。比如,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发生后,李某所有个人隐私均在网上一览无余,由此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话题,您如何看待其中的法律问题?
佟丽华:正如你所说,网络人肉搜索往往会对当事人的隐私利益构成侵害,甚至还会伤及无辜。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是对未成年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特别保护。但是,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和网络转载后,我们看到李某的名字在网络上随处可见,他的照片也没有经过任何技术处理,尽管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但还是要给他应有的法律保护,因为他是未成年人。
记者:您长期以来一直从事青少年问题研究,对于此类事件的深层次原因,您有怎样的看法?
佟丽华:导致此类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不到位的家庭教育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了思想认识上的危机。从这个角度来说,未成年人本身是无辜的,他的过失使他成为了宣泄社会不满情绪的载体。可以说,伤害未成年人的并不是网络、公众或是媒体,而是他所接受到的不当的教育。所有有权、有名、有钱的家庭都应在子女的教育问题上深入思考。
记者: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发生后,网络都以最快的速度进行信息的传递,其中也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了传播,您认为应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佟丽华:在当前资讯快速传播的时代,网络不应该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重灾区。所谓虚拟网络世界,同样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网络在关注具体事件时,出现当事人的姓名、影像等个人资料不可避免。但在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信息时,应该注重其隐私权、名誉权不被侵犯。无论未成年人的身份如何,犯了怎样的错误,都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和有效的保护。当然,公众人物,尤其是未成年人要严格自律、遵纪守法,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