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始,海南乐东一名80后女子梁某假装成男性,以结婚、买房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陈某妹55700元。12月28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梁某,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乐东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乐东县国营保国农场机关大院宿舍。2009年9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自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9月8日被监视居住。
2010年12月2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0]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4日,被告人梁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害人陈某妹认识,之后,其在与陈某妹交往过程中,穿戴男性服饰,假装成男性骗取陈某妹的信任,并相互确认为男女恋爱关 系。2008年5月开始,梁某以结婚、买房为借口,在海口龙泉酒店附近、白龙路中法大厦、海甸三路等地骗取陈某妹共计人民币55700元。2009年9月8日梁某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投案,同日归还陈某妹人民币55700元。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55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已主动将人民币5570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陈某妹,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