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钦州一原告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有人在诉状上写下“狗日的”等不雅字眼。目前,钦北区法院已对当事法官进行批评教育,并致以歉意。(8月26日《重庆晨报》)
据说,在经过“贼喊捉贼”似的调查后,钦北区法院认定这名副庭长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指向。可是,我们不禁要问,一个副庭长,难道连起诉书要保持清洁都不清楚?果真如此,那可真怪吓人的。想想,副庭长尚且如此无知,那么一般法官又会如何?这种业务素质,老百姓怎么指望通过他们来实现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这不禁让人们想起几个月前,著名消费者维权人士陈书伟因上诉状中写一“操”字,当地法院就以“严重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践踏国家法律制度,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为由,对其拘留了15天。
反观这名法官,在起诉状上随便练习书法或者涂鸦,却只是进行内部批评教育和对外道歉了事。这种对比下,有着多重含义的“操”字被描写成了魔鬼,而真正的脏话—“狗日的”却偷梁换柱,貌似被“招安”了。
法律执行中,居然出现了鸳鸯戏水的局面。这不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偏袒是什么?或者说,这是典 型的人治躲藏在法律背后,大行狐假虎威架势的代表作。
而这种随意性的涂鸦和随意性的解释,无疑暴露出基层法官中存在太多的“南郭先生”,他们“占山为王”,将法律变成了自家的菜园子,甚至抱着法律的“尚方宝剑”玩起“花拳绣腿”。
一个“狗日的”扯出很多道貌岸然的马甲,也暴露出基层法官业务能力短缺等诟病。
最近一段时间,在全国各地先后发生过法官将律师拷在篮球架上暴晒以及法官制造鸳鸯状等等知法犯法的事件。其实,这些法官的“乱来”,不但形象的传递着部分基层法官业务不过硬等尴尬信号,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给出了为什么一些法律法规总是遇到落实和执行难等瓶颈的解释。
法律的尊严是需要法官们通过审判以及执行等多方面来维护的,而提高执行者,也就是法官等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又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之一。
换句话说,法官必须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有非常精到的研究和熟知,在运用法律上能做到有理有据和轻车熟路;在践行法律上,能够以身作则。而这种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是对法官职业权威性的一种塑造,同时也是使法律能够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决断是非标尺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