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某地方税务部门了解到,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条款的缺失,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修订《税收征管法》,考虑增加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条款。其中,个人所得税滞纳金追缴以及常设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如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两个修订的重点。
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呈逐年递增的态势,2008年征缴总数高达3697亿元,但是,这个为西方称之为“罗宾汉”的税种,却是所有税种管得最差的,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偷逃税。
基于此,《税收征管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由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共同起草,并确定了修订的两大重点,这不仅能堵住制度上的“管涌”,有效避免跑冒滴漏,更为重要的是,也能健全个税法律,为实现向家庭综合税制转型奠定良好基础。
长期以来,因制度上的漏洞,工薪阶层一直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而一些多渠道的高收入者,却始终与个税无缘,甚至就连国外企业高管纷纷偷逃个税也变得有恃无恐。譬如,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公民,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国居住满183天方可对其境外收入征税,无税收协定的则为90天。许多跨国公司的外籍高管充分利用此条款中的漏洞,在中外之间像幽灵一样来回游荡,只要在中国工作不达到规定天数,国内的税务机关就无法对其征税。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社会各界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强化个税征管,大多持赞同态度,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网 友则更期盼个税税负能转化国民福利,正如网友所言,这样才能做到“即拔鹅毛又不让鹅叫”。
其实,在欧洲发达国家的个税税负比国内重的多,但因大都转化实实在在的高福利,从而使国内民众大都乐于接受税负“痛感”。在瑞典,新生婴儿的母亲可以领全薪在家看孩子,病人所享受的病假补助,相当于工资的75%—100%,瑞典人失业后的工资超过北京、上海的普通白领。瑞典的社会福利支出占到了国民收入的30%左右;在芬兰,一个公民退休后可获得原收入70%左右的退休金,如果失业,前两年可领的失业救济为原收入的70%。此外,芬兰政府还为国民提供免费、高质量的医疗和教育服务。
而在税负转化为国民福利上恰恰是我国的软肋。俗话讲,“羊毛出在羊身上”,尽管老百姓的“羊毛”拔得很顺溜,但是“羊毛”都去了哪里?大部分公众觉得交税后犹如石沉大海,看不到税收究竟用在哪里。“取之于民”部分民众感受颇深,“用之于民”部分却十分模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一年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党政干部公费出国考察的费用,高达数千亿元。
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简而言之,公民纳税就是换取政府带给国民各种福利待遇。可是,虽然我们渴望享受税收负担变成高福利,但是现实中,仿佛雾里看花的各种福利,似乎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因此,笔者以为,倘若政府把公民缴上来的个税(当然也包括所有的税种),足额用在国民福利上,那么,即便中国的税负痛苦指数排名世界第一,民众也都会痛并快乐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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