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票失败不担责?
法院:单方声明不能免责
某票务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公示的“购票须知”中已经提前声明,所有票品库存为虚拟库存,下单后将尽快配票。因票品库存不足导致的配票失败,仅支持退回支付的全额票款,本店不承担其他损失诉求、赔偿。那么,根据法院判决,商家所声明的免责条款为何不可以免除其责任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金旭:商家免责条款并不当然免责,是否有效要根据情况。首先,商家免责条款有没有和消费者达成真实的意思表示,还是单方的霸王承诺、霸王条款。例如上述个案中的票务公司承诺给消费者,我能够买到票,我甚至告诉了消费者座位号,我买到票了。后面更像是兜底的免责条款,如有买不到票的情况,我不担责。显然这种情况是没有跟消费者达成一致的,也没有尽到免责条款特别提示义务。因此,这样的免责条款显然不能当然免除商家的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尽量通过官方平台等正规渠道购票,如对票证购买情况存在疑问,需要向票务主办方提供身份信息等以验真伪。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金旭:演唱会门票有两种购票情况,一种是直接通过官方平台购票,另一种是通过第三方的票务公司,类似于一个平台提供的交易集市。很多商家都可以入驻平台,将自己手中已经提前购买的演唱会门票,在平台中进行第三方销售,在这个过程中就可能存在一些不法商家,明明没有门票,却假意承诺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错失真正的购买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