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内藏47颗“毒弹”,在列车上被抓获,301.56克海洛因全被收缴。今天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获悉,22岁小伙宋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获刑15年。 被告人宋某将毒品藏匿于体内后,去年8月6日8时许持昆明南站至郑州东站的车票,从昆明火车站乘坐G404次列车。当日14时20分许列车行驶至武汉站时,宋某意图下车,被列车乘警控制。当日16时许,北京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从郑州东站上车将宋某抓获。 宋某被带到医院,先后分四次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47粒,经称量,共计净重301.5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含量为70.4%。到案后,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毒品已被全部收缴。 庭审中,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确认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当庭提出,宋某在QQ上结识了指使他“带货”的人,但其并不明确知晓所带之物为毒品,且宋某是在被人用枪指着头、威胁要报复其家人的情况下同意用身体运输,是受他人指使、雇佣、胁迫运输毒品,从中未获取非法利益;涉案毒品未流向社会,未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此案尚有同案犯未到案,不能准确认定宋某的地位,应对宋某从轻处罚;宋某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宋某减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所述宋某受他人指使、雇佣、胁迫而运毒,北京四中院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另经查,警方掌握宋某运毒线索后通知乘警盯控,乘警在宋某欲提前下车时将其控制,并交由随后赶来的侦查人员,故宋某系被抓获归案,自首不能成立。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运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责。其中,运输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巨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宋某运输海洛因301.56克,已属数量巨大。47颗“毒弹”赔上15年青春,22岁宋某的人生才刚刚起步,再获自由时将近不惑之年,利用自己的身体运毒害人害己,并终将难逃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