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 今天,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杨胜葵、王虎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杨胜葵应朋友于某(被害人,殁年48岁)之邀,到被害人颜某某(时年46岁)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的一扎啤摊喝酒。 其间,杨胜葵根据于某的要求电话联系其朋友杨某甲后,骑电瓶车去接杨某甲来喝酒。 途中,杨胜葵认为在邻桌喝酒的被害人张某(殁年55岁)说话蛮横,担心如果发生冲突会吃亏,遂先回到自己住处取得单刃尖刀,后将杨某甲接到扎啤摊。 当日21时许,杨胜葵与张某发生口角。杨胜葵持刀朝张某左胸、左下颌、左肘等部位捅刺数下。 与张某同桌的被害人周某某(时年41岁)见状欲上前制止,杨胜葵又朝周某某左腹部、右腹部、左下颌等处捅刺数刀。 颜某某见状打电话报警,杨胜葵即朝颜某某左前臂捅刺。 杨胜葵认为因于某让其来喝酒导致事端发生,遂对于某心生怨恨,即朝于某胸部、肩部、右前臂、左下颌等处捅刺数刀。 张某因左胸部遭受单刃锐器捅刺致左肺破裂,大失血死亡;于某因全身多部位遭受单刃锐器捅刺致多处创口、左锁骨下静脉大部断裂及左肺破裂,大失血死亡;周某某右上腹部损伤为轻伤(二级);颜某某左前臂损伤为轻微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杨胜葵寻衅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杨胜葵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杨胜葵具有两次暴力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杨胜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杨胜葵服判不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同意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业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犯杨胜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2009年4月4日下午,故意杀人犯王虎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某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张某甲(被害人,女,殁年28岁)家经营的店铺内,因琐事与张某甲发生口角。 王虎用手捂住张某甲的嘴,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朝张某甲颈部捅刺数刀,致张某甲右颈外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虎因琐事持刀行凶,致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王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王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业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犯王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罪犯执行死刑,彰显了法治威严,有力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