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情节”应被认定 检方列原由
检察机关认为,秦某是有特殊身份、特殊职责的人民教师;犯罪对象为不满12周岁的幼女学生;犯罪地点在农村寄宿学校或秦某家中;性侵时间持续近半年;强奸二人,总次数达到“多次”;犯罪引发被害学生恐慌、抵制、不敢上学等严重后果;秦某拒不认罪,且案发前专门叮嘱被害人不要指认他犯罪,毫无悔罪之意。综合来看,秦某具有《性侵意见》)第25条所列的多项“从严惩处”的情节,综合全案主客观因素,符合“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省法院在判决中没有认定被告人在女生寝室实施的猥亵行为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而这一情节也属于法定的加重情节,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