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 该不该赔偿
由于陈先生一家的诉请中提到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被告方表示,他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央视第一轮首播后,在其它地方电视台播放的这部电视剧中已经删去了出现“遗照”的情节,另外,被告方也在今年2月10日第一时间发表了致歉声明。
原告方对此进行了反驳。陈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盒DVD版的《古今大战秦俑情》,这是他在宁波市海曙区一家新华书店买的。他表示,这套有“遗照”情节的电视剧音像制品,目前在宁波市范围内的音像制品店均可买到。不仅如此,截至开庭前一个晚上,诸多网站上能点播到这部电视剧,均依然存在该情节,何谈“停止侵害”?
至于致歉声明,陈先生不予认可,“它连双方的名字都未出现,既不具备道歉的形式,也没有道歉的诚意。”
那么这笔精神抚慰金有没有法 律依据呢?被告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救济途径中并无“赔偿精神抚慰金”这一说。
同时被告方也提到了国内其它地区几个类似的案例,法院最终都是判决侵权方承担1-2万元的赔偿金额。而原告索赔80万元,被告律师表示“有些夸张”。
而原告方则认为,这笔赔偿正属于“赔偿损失”这个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而定。该电视剧是“热播”,影响之大、获利之高可想而知,而宁波地区的生活水平也属中上,因此确定80万元的赔偿金额有法可循。
法院为双方组织了调解,由于在赔偿金额上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