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男子于某在网上发布出租货运的信息,用假的车辆行驶证和司机驾驶证与物流公司签承运协议,将运送的价值20余万元的货物转卖给他人,获利63000元。近日,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
近年来,物流快递行业发展迅速,有的物流公司自身车源不足,有时需要租赁社会车辆运送货物。黑龙江籍男子于某虽然只有小学文化,但是却从中看到了“商机”。2010年5月22日,于某以梁某的身份办理了一张假驾驶证,并伪造了货车假车牌和假行驶证,并以梁某的身份与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货物托运合同》和货物托运单。当日,物流公司将13吨520件塑料颗粒交给于某承运,约定该批货物于5月23日在天津某贸易公司卸货回单付款。于某将货物运到济南后,倒车将货物运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以人民币63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后 将大部分赃款挥霍。2010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某公安分局根据线索将于某抓获。经鉴定,涉案的塑料颗粒价值人民币204755元。
据了解,于某1977年出生,没有正当职业,暂住在青岛市城阳区。2005年12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0年10月19日,于某因本案被胶州市公安局刑拘。2011年4月8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某犯诈骗罪。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货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