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老总因对民事纠纷的对方当事人不满,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在互联网上发帖,诽谤他人,随后被诽谤一方提起刑事自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诽谤案后于5月23日上午宣判,一审判决诽谤者卞某登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有关人士称,此案为海南网络诽谤入刑第一案,网络诽谤案刑事判决有罪在我国司法界尚不多见,网络可查的有北京宣判的一起、深圳宣判的一起,海南此次判决具典型意义。 网上发帖诽谤民事纠纷对方当事人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海南宝贝房地产公司因与海南长江公司、海南凯立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院于2002年8月6日作出的(2002)琼民二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经审查后于2009年6月1日作出裁定:一、本案指令海南省高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该案的执行问题上,海南宝贝房地产公司与海南凯立公司产生严重的分歧。 2009年7月31日10时29分,时任海南宝贝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卞某登在凤凰网上发表了博客文章《最高院遭遇基层法院抵抗尴尬》,指责法院在执行凯立大厦中违规操作,暗示海南凯立公司巨额贿赂法官,并于同年8月4日分别在天涯网、中华网、央视网、腾讯网发表了内容相同的博文——《最高院遭遇基层法院抵抗尴尬》。该帖子发表后,大量网民点击阅读并跟帖评论。 2009年8月3日,网名为“椰城老夫”的人在凤凰网上发表了博客文章《老夫是该站出来说两句话了》,作出了针锋相对的回应,文中诽谤称卞某登是一名骗子。该帖子发表后,大量网民点击阅读并跟帖评论。同日,又有网名为“琼州师爷”的人在网上转载博客文章《先登两副图片,让人们认清卞某登超级骗子的嘴脸》一文,该文亦诽谤称卞某登是一名骗子。 2009年8月4日,卞某登在凤凰网上继续发表题为《违法50天赚了一个亿》的博客文章,该博文中同样指责法院在执行凯立大厦中违规操作。2009年8月5日,“琼州师爷”在网上继续转载博客文章《卞某登想钱想疯了》,该文称卞某登在凤凰网上已被打成一条落水狗。 “情妇”、“姘头”、“性贿赂”等字眼惹恼当事人 法院查明,由于卞某登认为网名为“椰城老夫”、“琼州师爷”的人就是时任海南凯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卫某征,其便在2009年8月6日对北京某报记者发表谈话时,对卫某征的生活作风、人品道德等方面进行攻击,诽谤称卫某征与他人有染、是他人情妇、骗子等。 随后,“椰城老夫”继续作出回应,于2009年8月7日在凤凰网上发表了博客文章《名人就可以到舆论监督的神圣大厅里撒泼发癫吗》一文,该博文把卞某登比喻为“泼皮无赖”、“流氓”。同日,又有网名为“南山拜佛”的人转载了“椰城老夫”在凤凰网上发表的博客文章《名人就可以到舆论监督的神圣大厅里撒泼发癫吗》。 之后,卞某登继续在网上发表《寻找失踪者王某亮您在哪呢》、《我信奉的“先进法院”疯了》、《被追杀11年的举报王你还活着吗》、《偷改政府文件者获世界女杰桂冠》等博客文章,上述博文中矛头直接指向卫某征,暗示卫某征雇凶暗杀王某亮,并引用某杂志报道的内容诽谤卫某征逃避责任,诽谤卫某征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利用美色骗取高官批条子、利用性贿赂得到公司的上市指标、与他人勾结成姘头等等。针对卞某登发表的帖子,“椰城老夫”、“琼州师爷”也继续在互联网上发帖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应。 卞某登上述博客文章发表后,网民阅读量累计达一百余万次,网民评论性跟帖累计达一万余次。 2009年10月,卫某征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诉卞某登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同年12月,卞某登提出反诉,要求追究卫某征构成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诽谤者获刑一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指出,卞某登因对民事纠纷的对方当事人不满,在网上发帖暗示对方当事人与法官勾结、巨额贿赂法官,并在“椰城老夫”发帖对此事作出回应后,继续捏造卫某征利用美色骗取高官批条子、利用性贿赂得到公司的上市指标以及与他人勾结成姘头、是他人的情妇等虚假事实,在网上发表十余篇帖子,且卞某登在向北京某报发表谈话时内容也涉及到上述虚假事实。卞某登为泄私愤,明知其上述行为会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却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直接的故意。客观上,卞某登捏造虚假事实在网上散布,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引起了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的关注和指责,其行为直接导致卫某征的人格、名誉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卞某登提出的反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卞某登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网名为“椰城老夫”、“琼州师爷”、“南山拜佛”的人系卫某征本人,且其所提供的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0)琼州证字第7964号公证书与其控诉自相矛盾,不能互为印证,故卞某登所控诉卫某征构成诽谤罪的证据不足,控诉的罪名不能成立;对于卞某登反诉卫某征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指控,经审查,卫某征在知道卞某登对其人格、名誉进行诽谤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自行收集、固定证据,进而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控诉,是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积极行为,卞某登所控诉卫某征构成诬告陷害罪无法律依据,控诉的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登因对民事纠纷的对方当事人不满,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在互联网上发帖诽谤他人,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予惩处。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卞某登构成诽谤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诉的罪名成立。 根据本案被告人卞某登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卞某登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悉,一审判决宣判后,卞某登和卫某征均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