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顺亨公司等走私汽车配件偷逃税款3.7亿元一案(详见本报8月17日a4版报道)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长达5个多小时的激烈交锋,9间公司各被告辩护律师均认为自己所代理的公司或个人是从犯,应该负次要责任。这样一起走私大案难道真的没有主犯?
涉案被告都不是主犯?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网络庞大。但在辩论中,各被告辩护律师均认为自己所代理的公司或个人是从犯,应该负次要责任。本案第一被告广州顺亨公司及其负责人李木钦的辩护律师称,李木钦及其公司只是接受进口委托,将货物委托给下家,并没有参与实际报关行为。其他进行包税进口委托的公司也都持这种看法。
而报关公司的代表律师则称,公司只是接受委托人的订单,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办事。而且被告职员不大了解进出口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只是根据老板的指示办事。
对此,公诉人表示,本案所有被告是共同犯罪,情节有轻重,但不应分主次。对于公司职员的“奉命行事”一 说,公诉人称相关法律上所说的“知情”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部分,被告职员即便声称自己不懂法也不能免责。
“个人犯罪”还是“公司犯罪”?
本案中,张树鸿和许适棠作为个人犯罪被起诉,而二人的辩护律师都认为他们应当被定为“公司犯罪”。张树鸿的辩护律师称其在香港注册的鸿益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在本案中具有主体资格。而且在走私活动中,拼柜、转运的服务都是张树鸿以公司的名义操作,鸿益公司的员工也有参与。许适棠的辩护律师称,对于个体户能不能算作公司犯罪在法律上有争议,就许适棠来说,他的宏鑫公司虽然注册的是个体户,但实际规模已经有十几人。
公诉人对此指出,符合我国法人单位相关规定的公司就可以被定为公司犯罪的被告。张树鸿的鸿益公司在香港注册合法,但实际上是一个“一人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许适棠的店铺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体户,依规定不能算作公司犯罪。
本案于昨晚18时许审结,法庭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