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定罪
律师:扭送是义务 合法行为的意外事件
法院:限制人身自由并致死,构成犯罪
白朝阳咨询律师后,于当日凌晨带领康文庆等5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次日,白朝阳等人被刑事拘留。但白朝阳等人是否构成犯罪,争议颇大。2009年3月3日,经司法鉴定,外伤及情绪激动等因素,导致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源性猝死。
白朝阳的辩护律师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陆咏歌、丁巧玉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他们认为,尽管公安机关只是让他们跟踪,但发现被跟踪人员下车想跑,他们抓人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行为。刘进学属猝死,这是不可预见的,案属于合法行为中的意外事件。
对 于意外事件,公民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公安机关授意实施,公安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公安机关没有授权,按照刑法规定,扭送在逃人员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算是意外事故。
2009年12月2日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研院专家论证会上,有学者指出,不能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存在利益纠纷,就否认被告人享有的举报权和扭送权。尽管白朝阳出于个人的动机而举报、跟踪被害人,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是非法的。
去年12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也就此案举办研讨会,该校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阮齐林教授指出,本案的“扭送”有一定瑕疵,白刘有恩怨,扭送行为也有瑕疵,但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罪名。
但办案机关认为,白朝阳与刘进学之间有矛盾,不听从公安机关指令,私自限制刘进学人身自由,并致其死亡,已构成犯罪。
定什么罪?
律师:协助公安抓捕,应无罪
法院:非法拘禁就是不对
今年3月11日,中牟县法院刑庭庭长张任德说,这是他们法院遇到的少有几个“疑难复杂”案件,疑难不在于案情本身,而是罪名的判定。
这在办案机关的卷宗里也清晰可见。2007年12月31日,白朝阳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但批准逮捕时,改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到了诉讼阶段,罪名又成了非法拘禁罪。
白朝阳的辩护律师说,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捕的。他认为,白朝阳等人,是在公安机关肯定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刘进学的家属的观点正好相反,认为应追究白朝阳几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该罪名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他们认为,如果没有白朝阳等人的粗暴故意伤害行为,刘进学根本不可能出现“意外”。同时,他们还对被通缉的“贩卖爆炸物罪”提出异议。
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非法控制行为与刘进学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意外事件法律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白朝阳等人故意伤害刘进学,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白朝阳等人犯有非法拘禁,存有明显故意。
终审
扭送人获刑11年
2009年10月16日,中牟县法院一审判决白朝阳等4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4人10年以上徒刑。其中,白朝阳被判11年。
一审判决后,争锋四起。有人说,若最后判定白朝阳等人构成犯罪,那么,今后还有谁敢见义勇为,认为一审判决不利于弘扬正义。
也有人说,如果认定白朝阳无罪,后果同样严重。以后,是不是谁都可以粗暴干涉限制别人的自由,况且,刘进学是否有罪,尚有待于法院确认。
各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昨日,郑州中院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