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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11月施行 取消个体工商户人数限制
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将正式实施。为保障这一条例顺利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0月30日发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为条例配套行政规章,与条例同时施行。至此,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都将被废止。
据报道,《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原暂行条例中对个体工商户 从业人员人数和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可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范围上实行法不禁即入的原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另外,个体工商户经预审批可以使用名称,经营方式不受限制,还可自主选择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等。
同时,为方便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配合《条例》同步施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还做出了以下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11月1日-15日企业可以开申明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
据商务部10月24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制定了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据此,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申请将从11月1日开始。
公告显示,申请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的企业需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同时,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同时,该公告还规定: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分配依据主要根据上年进口实绩。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不大于2910万吨,则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大于2910万吨,以各企业进口实绩为基数分配;
此外,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申请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至15日。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水利部、环境保护部、法制办三部门10月9日下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国第一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相关情况。《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第604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从流域综合管理的角度出发,针对太湖流域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和水环境恶化等水问题,将国家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太湖流域具体化,按照温家宝总理“高标准、严要求,采取更有力、更坚决的措施”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了流域综合管理和治理的各项工作,将成为今后太湖流域防洪抗旱,饮用水安全,水资源配置、调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保护,以及监测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工作的强有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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