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针对近期出现的一些拆迁引发的悲剧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结果引来网友的争议。深圳晶报评论员李鸿文撰文《网友过河了,官员就别假装摸石头》反驳伍皓的观点,引起了伍皓的不满,他表示要起诉《中国青年报》、《晶报》(后取消)和李鸿文,准备分别索赔10万元,伍皓称:“不是为了钱,是为了普及法治精神。”(12月10日红网)
我费了好大劲还是找不到伍皓那个微博的全文,但是从李鸿文的引用与媒体报道的伍皓反驳中,应该能知道得差不多了,尽管伍皓说李鸿文有断章取义,但伍皓也针对“断章取义”进行了“强调”。
了解到伍皓微博的基本内容之后,我应该有发言权了,那么,我对伍皓的观点是非常反对的,支持李鸿文的评论。但我并不反对伍皓起诉,伍皓与媒体、评论员在观点上谁对谁不对是一回事,依法维权是另一回事;这里的关键词是“依法”,让法律来评判评论者的言论权利与被评论者的名誉权,是最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如果所有的拆迁或“强拆”都能有公正的法律与司法在中间评判、裁决,事情就好办多了。
按说,官员对舆论应有一定的容忍度,不能动不动就跳起来,甚至挥起“诽谤”的大棒;许多官员的这种“维权”方式已经让人谈言论而色变,因此作为省一级的高官,伍皓一说讨说法,起初可能也把很多人吓了一跳。但仔细看下去就明白了,伍皓的维权与让我们“色变”的“维权”本质不同,完全不是一回事。首先,伍皓在这件事上的身份并不是官员,而是网民;其次,伍皓的维权途径是民事诉讼,自己也表示“绝不会动用公权”,这样,原被告双方在法律面前就是平等的。当然,如果伍皓不选择在云南起诉,以避免一些嫌疑,就更好了。
从网友跟帖看,几乎是一边倒地反对伍皓,有反对他的“网友的''围观''鼓励对抗,助推悲剧”观点的,有反对他用法律手段对付言论自由的。而我以为,关于观点的问题可以一直争论下去,但是伍皓作为普通网民和公民的维权,不应受到非议。如果我们一面坚决反对官员享有“超国民”的法律权利,一面又反对官员作为普通人享有的“等国民”权利,则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普通人霸权主义”。这个问题的界定点是,伍皓在发表观点的时候是以普通人身份,如果伍皓是以官员身份,发表观点带有职务性质,那则是公职人员与舆论监督的关系。而现在的情况完全属于两个普通公民的平等对决,应该无关“公职”“公权”与“舆论监督”。网友们大可不必在这个问题上纠结过多。
伍皓的言论权,评论员的言论权,以及伍皓所理解的名誉权,都是合理的权利;这些权利平等起来,并由法律做最后的认定,才是“言论”、“权利”与“自由”等概念的理想归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