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香港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政改工作,目前正在依法稳步推进。香港特区政府4月下旬公布的普选方案,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肯定和支持,俟立法会表决后即可望付诸实践,实现香港历史上首次“一人一票选特首”。
关于这个方案,近期香港社会有广泛的讨论,“点赞”的是主流,但“说三道四”甚至歪曲抹黑的声音也不时可闻。其实,“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评判一项政治制度包括普选制度的优劣,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适合该国或该地区的实际情况。近年来,一些国家或地区推行普选失败的教训已经反复证明,复制一个民主的形象,未能引入适应当地需要的政治体系,是制度失败的主要因素。所以,香港需要的,不是少数人极力兜售的所谓“国际标准”和“真普选”,不是一个表面上与别人相同,却无法在自己的政治社会环境中运行的民主幻象,而是一个适合自身实际情况且能够运作良好的民主制度。
在中央政府坚定不移的支持下,依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广纳民意、排除干扰所形成的普选方案,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充分反映了两轮咨询期间香港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的意见,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会共识,是一个好的普选制度,将给广大香港市民带来真真正正的好普选。
首先,普选方案所明确的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分为委员推荐和委员会提名两个阶段、获120名提名委员推荐即可“入闸”、设定最多不超过240名委员推荐的上限以确保有足够多的人选供提名委员会选择、每名提名委员提名时可投2至N票、提名采取无记名方式等规定,民主透明,公平公正,易于操作,稳健可行,充分考虑了香港复杂的社会政治生态,以及香港多元的利益诉求状况,能够遏制各种极端势力提名候选人参选,减低行政长官在当地选举产生后中央不予任命,从而出现严重宪制危机的风险;使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在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时均有发言权,有利于平衡各种诉求和各方面利益,有利于提出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行政长官候选人,降低普选导致民粹主义的风险;有利于形成共识政治,缓和普选带来的对抗政治。
同时,有关普选阶段的“一人一票”、“得票最多者当选”的投票制度设计也稳妥简明,最大限度降低了选举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关于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
所以,普选方案在迈出香港民主发展历史性一步的基础上,有利于香港同胞安居乐业,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符合香港民众的根本利益和福祉,是名副其实的好普选。
还必须看到,评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普选制度,不能简单地与外国类比,而一定要把它放到“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所确立的大的制度框架内考量。不仅要从香港的角度看,还要从中央政府的角度看;不仅要看到它对香港内部各方面利益关系以及香港繁荣稳定带来的影响,还要看到它对香港与中央的关系、对国家安全带来的影响;不仅要追求民主成分的提高,还要讲究原则和底线。
众所周知,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所设立的政治体制包括普选制度安排,都是中央政府通过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都必须服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从这个意义上看,普选方案能够确保选出港人拥护、中央信任的行政长官,有利于香港特区与中央政府保持良好关系、实行良好管治,有效遏制少数人“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的图谋。去年发生的“占中”非法活动暴露出的问题,包括香港部分反对派人物与外部势力的勾连问题,不能不令人警醒。
同时,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建设与发展的实践表明,香港好,国家好;国家好,香港更好。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对实现国家发展战略至关重要。香港繁荣稳定和发展,循序渐进推进民主,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这样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普选方案,有利于香港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符合香港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是实实在在的好普选。
相反,少数人企图绕开基本法另起炉灶,搞所谓“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真正目的是希望推出某个特定政治力量的代表,进而夺取香港管治权。他们的主张背离“一国两制”,罔顾香港社会、政治实际,包含“反中乱港”之祸心,只会让香港陷入无休无止的内耗和争拗,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也将构成威胁。
综上所述,特区政府普选方案全面落实了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于香港普选的宪制性安排,是最现实可行的普选制度,是香港目前社会条件下最优的民主制度。衷心希望它能如期付诸实践,为“一国两制”增光,为世界政治制度乃至人类政治文明添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