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下午,辽宁丹东市7号坝门附近,一名中年男子溺水身亡。市民爆料,在打捞遗体的过程中,江边的部分打捞者讹诈男子家属称:“钱不给足,就不下水捞人。”据称,大家都称这些收钱救人者为水鬼,且这一行有规矩,即只要下水打捞,不管有没有结果,都要收钱。(据《辽沈晚报》7月19日报道)
近年来,这类水鬼闹心的新闻并不少见,虽然令人鄙视、愤慨,但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愤慨和批判是廉价而无用的,不从实际操作的角度 进行改革,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和义愤的层面,只怕“水鬼”们挟尸要价的事件今后难以绝迹。
以打捞溺水者牟利的特殊打捞队,有自己理直气壮的理由。打捞工作并不是他们的义务,他们动用自备的船只和设备,付出了辛苦的劳动,在没有强迫死者家属意愿的前提下,收取劳动报酬是合理、合法的行为。这样的主张确实有其自圆其说的逻辑,不是义务的工作,还要动用设备、耗费时间和劳力,而且干的还是大多数人视为特别“晦气”的活儿,旁观者轻描淡写地说一句不该收钱,确实有强人所难之处。
出力拿钱,这个道理好理解。然而,打捞溺水身亡者是事关逝者尊严的特殊行为,以此来牟利甚至索要天价费用的作为,不仅严重伤害到死者家属的感情,也极大地伤害了公众的群体感受。当死者还浸泡在冰冷的水中,当死者家属还沉浸在早一刻看到死者遗体的痛苦中,打捞队冷酷地和死者家属“谈交易”,甚至以拒绝打捞的威胁来漫天要价,这是对道德伦理底线的践踏,是对生命的蔑视和侮辱,是对唯利是图最极致的演绎。
在这类事情上,我们的社会舆论是极其纠结的,既愤愤不平于“挟尸要价”的冷漠,却又没有充足的理由拒绝打捞队拿钱。解决此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应该将打捞溺水身亡者的行为纳入公共事务的范畴,定义为是超越了个人利益交换的行为,而非限定在打捞者和死者家属之间的私人行为。把打捞工作交由没有承担此项义务的私人打捞队来承担,即所谓的 “所托非人”,难免会落入情绪难平的两难境地。
笔者认为,公共性的难题,作为社会组织者和管理者的政府应该出头。杜绝“挟尸要价”事件再次出现,应该把打捞尸体的工作交由政府相关部门来处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可以配备相应的打捞装备,发生事故后,让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打捞,让死者及其亲属免受侮辱和煎熬。
即使无法组织专业队伍,也应该由公安等部门来采取应急打捞措施,或者与打捞队直接洽谈、处理,既可以避免死者家属的感情遭受“二次伤害”,又可以适度遏制打捞队漫天要价。处理好善后事宜之后,其相关费用可以视具体情况,或者由政府“买单”,或者由死者家庭承担。接手这项原先不曾有的棘手任务,相关部门难免要费力出钱,而在公众个人情感和资金上难以应付的困境下,在行政和法律强制力约束不到打捞队的现实下,这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