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想不明白的是,媒体无数次曝光类似羞辱式执法的弊端,舆论也一次次给予强烈谴责,缘何总有地方重蹈覆辙呢?
一场声势浩大的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本是执法机关展示政绩、震慑犯罪的秀场,不料遭遇网络走光,51名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绑的现场照片,引起舆论的强烈质疑,项城市警方回应可能“方法不太妥当”。
作为最具暴力性质的执法机关,警方能够如此委婉认错已属不易,不过细究起来,“方法不太妥当”的潜台词似乎有二: 一是此举目的正当,只不过手段欠妥;二是将嫌犯示众只是存在合理性缺陷,而非合法性缺陷。归结起来,在执法者眼中,这样的措施似乎不值得舆论“上纲上线”揪住不放。
目的正当手段就无关紧要吗?将嫌犯示众果真没什么大不了吗?虽然不止一次的在媒体报道中看到类似场景,但我们对于执法者观念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漠视程度之深,对法治文明的感受水平之低,依然震撼。
1996年刑诉法修改将“罪犯”改称为“犯罪嫌疑人”,并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刚刚修订的刑诉法更是将保障人权明确入法。想不到近二十年的刑事法治发展矗立起的人权理念,在具体的执法机关头脑中如此阙如。
几乎是作为现代法治的一条基本规则,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前,都不得确定有罪。我不知道那些被五花大绑起来的人究竟有多么可恶,但作为犯罪嫌疑人,他们应当享有基本的人格尊严与法定权利。
即便是被法院已经定了罪、判了刑的罪犯,也没有完全丧失法律赋予他们的人格和尊严,哪怕是对“十恶不赦”的罪犯执行死刑,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也不应示众,而刑罚的执行更应讲究人性化。媒体无数次曝光类似羞辱式执法的弊端,舆论也一次次给予强烈谴责,缘何总有地方重蹈覆辙呢?可见在一些执法者的潜意识里,违法者都是“刁民”、嫌犯就是罪犯,对待他们无需讲求人性化,甚至认为嫌犯根本没有什么权利可言。
一国的法治水准,不仅取决于其国民的守法意识,更表现在代表国家的执法机关如何对待那些违法者,这才是检验真法治与假法治的试金石。真要反思,项城政法部门如此展示执法政绩,不仅暴露出工作中潜存的法盲意识,更羞辱了我们所精心培育和呵护的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