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广州市民夏女士领着3岁的女儿上幼儿园。在路过广州天河区法律服务大厅时,夏女士的女儿嚷着肚子痛,要让厕所,她试图向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借用厕所,被拒绝。最终,在好心人帮助下,女童附近一个私人办公室解决了内急。这番遭遇被夏女士发上了微博。很快,广州市司法局官方微博@广州司法作了回应,要求夏女士体谅法律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还说如果每个人走到那里都要求借厕所用,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说被 众多网友痛批。当日下午,@广州司法发出道歉微博。(4月1日《信息时报》)
3岁女童当然不能带来什么“重大安全隐患”。@广州司法的前一条微博实际上也没有表达将女童看为隐患(制造者)的意思,而是想说,如果让女童借用服务大厅厕所,那么此例一开,其他市民也就有理由来借用厕所,服务中心不好管理。但这个意思被招致舆论强烈反弹的“重大安全隐患”一词给湮没了,还得怪司法局官方微博管理人员自己表达不当。
那么,抛开表达不当的词汇,@广州司法这条微博,所说有没有道理呢?正如微博上不少网民所驳斥指出的,境外许多城市的政府机关都能将厕所借用给市民和游客,公务人员的态度也很好。从未闻哪个国家哪个城市,出现过因政府机关厕所借用给外人而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
@广州司法以及该单位下属的天河区法律服务大厅,就市民借用厕所一事存在的真正顾虑是什么呢?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些单位根深蒂固“大院思维”的体现,即单位以围墙等隔离设施圈起来的区域,就只是该单位的地盘,无论是厕所、停车位还是其他服务设施,都只能服务于所属单位的公务员。这些单位为此建立了完备的管理制度,要求门卫、保安及后勤管理部门认真按制度办事。从这个意义上讲,天河区法律服务大厅那位身着制服、拒绝女童借用本单位厕所的职员,拒绝变通,错不在其个人。
另一方面,包括司法局机关和法律服务大厅这样的办公场所,厕所卫生等工作通常经量化确定,外包给保洁公司或由保洁工人完成,作业要求及配套经费早已固定列入合同。如果要求司法局下属单位向市民开放厕所,那么首先应解决好由此增大的厕所卫生工作要求所需增加的资金。
广州市自2003年起,就要求车站、医院、酒店、餐饮店、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的厕所,有义务对外开放,并自行承担厕所的清洁和日常维护费用。这极大缓解了公厕不足带给广州市民和来广州旅行的游客的尴尬。问题是,既然许多企业都被要求履行厕所等配套设施免费向市民开放的社会责任,本来就承担着公共服务职责的政府部门就没有理由推诿同样的义务。国外许多地方的实例足以证明,非涉密的政府设施向市民和游客开放,并不会造成安全等问题,至于经费增加,人家肯德基麦当劳都负担得起,难道我们的公仆机关在这方面还要装穷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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