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历下正在研究对受侵害的警察设立“委屈奖”。据了解,警察在为自己维权过程,除了可以“帮自己人说话”外,尚无专门的警察维权法律法规。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刘丽涛在两会上建议增设“袭警罪”。(3月12日《齐鲁晚报》)
在我国,“袭警罪”并不是一个单独设立的犯罪种类,袭击警察的行为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可妨害公务罪的重要防护对象是公务的正常执行,而非警察等公职人员的人身安全。除此 之外,民警维权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因此警察虽然不是弱势群体,但也面临着维权的困境。对于法律执法者而言,这难免是一种悲哀。应该说,法律制度以及公共权力对于警察的人身安全与其他权益的保护,还很落后。
法律落后,增加情感上的安慰,也算理所应当。更何况,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也确实能够遇到受委屈的情况。以济南市历下区警察的遭遇为例,在刚刚步入的2012年,一季度还未结束,就发生了4起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的事情。历下区将为受侵害的警察设立“委屈奖”一事,显然是公共权力出于对公职人员进行权益保护的目的而将要做出的举动。
然而,常识告诉我们,委屈向来是双方的。有执法,难免会有冲突,有冲突难免会有委屈。更多的情况是,无论是执法者,还是被执法者,在冲突之后,都会感觉到有怨言和委屈。委屈当然不全是公职人员在忍受。而且,若存在暴力执法与刑讯逼供,受委屈更多更大的往往并非警察。那么,被委屈的民众又如何被抚平和安慰?公权力不能只顾自家人的那点“小性子”、“小情调”,而不顾公众的委屈。进一步说,权力不能只顾着在情愿方面实现“自肥”,而忘记了给公众留一点点安慰之语。
公众难免不发出这样的质疑之声:“儿子受了委屈,去找老子撑腰,谁服?”其实,在笔者看来,倒不是公众服不服的问题,关键是,凡事都要讲公平,警察有了委屈可以有人安慰,而且可能是运用公共资源来获得安慰,而纳税人如果获得了委屈,又应该得到谁的安慰呢?笔者不反对警察设立“委屈奖”,只是面对同一事件的时候,我们的公权力难免表现出一种偏袒倾向。具体到法规保护和政策奖励方面来难免顾此失彼,容易显现出一种对权利无视或是漠视。这恰恰是公共权力傲慢与偏见的表现之一。
让情感的归情感,让法律的归法律。法律之殇,就要通过法律的渐进与完善去弥合。情愿上的东西,毕竟不是具化的。对于委屈奖而言,是发奖金、还是发奖状,似乎也都不能解决问题,还非常容易造成权力的自我表扬和自我奖励。于法治大势而言,有些背道而驰。
道德的核心在于利益公平。应该说,因为地位与话语权的不平等,才有了委屈。因此,公共权力应该谋求更大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构建更大的话语权平台,而不应该致力于权力的顾影自怜。因此,我们一方面希望执法人员能够文明执法,并希望公众能够依法行事;另一方面,更希望能够早日设立“袭警罪”,并在此基础上,每位纳税人的人权能够得到公共权力的充分尊重和保护。唯有如此,委屈才会消失,和谐才会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