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被誉为城市“智慧之眼”的武汉城市视频监控系统,成功通过国家专家组验收;武汉市市长唐良智亲自按动、开通该系统,宣告遍布全市的25万个视频监控“探头”正式上岗。(12月29日《武汉晚报》)
“探头”密布,在武汉主城区的密度达“每平方公里超500个”,清晰度是“电视直播水平”,就其设立初衷来看,无疑具有“防止威胁城市安全”的积极意义,应首先予以肯定;尤其在如今社会情势复杂多变、警 力相对不足、出警每每滞后的情况下,这25万个“智慧之眼”对于震慑和遏制犯罪、防患于未然,堪称善莫大焉,更是一种开拓和创新。
但凡事均有“度”,可以观察到“城市细微的一举一动”固然便于行使“职权”,如“眼光”不慎触及到公民私生活,如男女的亲密动作等,就会“越界”,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如果相关画面把控不严,被人挪作它处滥用,如发布到网络上等,更会让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和失控,私权利遭侵犯从此将成为轻而易举之事。如此,恐怕就不单单是加强社会管理,布控治安隐患的问题了。市民们说不定会因此产生抵触心理,老感觉有“人”在窥探,从此提心吊胆,如坐针毡,从而影响精神安适度、生活舒适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之第一条,更明言:“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现在,城市视频监控系统还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新生事物,理当鼓励这一探索,但如不从源头上查漏补缺,防微杜渐,由此而起的兴讼之举迟早会出现。比如此次验收,划归社会监控点的就达22.5万个探头,均由社会单位按统一规划自建,其使用方法为“本地储存、本地调用”,存在着极大纰漏;如何防止违规调用,不见有任何的约束。
作为我国中南部的大都市,武汉开通25万视频监控探头是好事一桩,但只有改进并有效防范窥探公民隐私的隐患,才算真正把好事办好,“视所当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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