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挑动夫妻关系敏感神经的司法解释。
其一,结为夫妻的双方,婚前或婚后,一般都不可能存在财产或收入完全相等的情况。而这一规定,无形中在夫妻双方之间画了一条线———婚前,谁带来的财产多,谁带来的财产少;婚后,谁的收入高,谁的收入低。这容易导致夫妻之间产生芥蒂,或者埋下心理疙瘩。
其二,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到底是各自支配,或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每个家庭或欲成家的双方而言,又是一个难解的悬疑。收入高的一方可能担心他日夫妻关系破裂,家庭解散,自己吃亏,想办法隐瞒收入,藏“私房钱”,而这又导致夫妻双方的信任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和威胁,甚至人为加速夫妻关系的破裂、婚姻和家庭的破碎。
其三,按解释(三)的规定,如果一方父母购买不动产只记其子女名下,另一方无权共享产权,无形中说“我家是我家的,你家是你家的,咱们 井水不犯河水”。这样做,在他日婚姻破裂时,分割财产的确简单了。不过,不能不考虑的是,父母赡养往往是夫妻共同承担,不可能完全各自赡养各自的父母。而如果按解释(三)的规定,父母给子女购买不动产时,只记一方名下,另一方不记,那么赡养父母时也是否各自赡养各自的呢?这是不是挑拨婆媳关系呢?这些显然是非常现实而又严重的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