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中发现,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再直接拒绝录用女性,但隐性性别歧视现象并不鲜见。”23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认为,在妇女发展和维权方面仍存在突出问题,要使男女平等从法律层面走向现实,任重道远。
毋庸讳言,男女平等从法律层面走向现实还有需要很长的路要走。但从历史的角度来说,男女平等在政策法规方面我们已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而比隐性性别歧视更可怕的是显性年龄歧视,各行各业对年龄都有深刻的歧视。不论男女,30岁本是人生中最富激情、最富创造力的年龄。然而,现实生活中,30岁却是中国众多大龄求职者就业时一道不可逾越的槛。毋庸置疑,人都会成长到30岁,难道30岁后的人就该是受歧视的劣等公民吗?尽管这些做法不合理,明显悖逆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好象却不违法。《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其中未提到年龄。《劳动法》第十二条也是如此。
隐性性别歧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屡见不鲜。譬如,部分中小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不落实,裁员时将女职工作为首选对象等现象屡禁不止。同时,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推进缓慢。此外,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在部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部分妇女过早退休,不仅直接影响了她们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影响了她们的晋升、发展,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也导致中高层女干部后继乏人。
对此,执法检查组建议,要尽快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一是抓紧研究调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二是进一步规范执行生育保险制度,建议在新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中,将生育保险作为强制参保险种,建立覆盖各类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为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提供更高层次的法律支持。三是进一步规范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
其实,显性年龄歧视比隐性性别歧视更可怕。譬如,2010年南京市六城区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几乎所有岗位均与30岁以上人员无缘。南京大部分高校招聘辅导员等岗位,都要求硕士28周岁以下。南京市六城区(中心城区)对应聘教师的研究生年龄要求都在30岁以下,而江宁(郊区)等区中小学新教师应聘报名资格是28岁以下。对年龄限制得如此严格,大年龄青年谈何平等的就业机会。
众所周知,人才选拔应该以贤能、优秀等为标准,重视自获条件,而不是年龄、性别等先赋条件。对30岁以上人员的年龄歧视显然不合理,违背了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则。广西、四川等地曾经有考生因超过年龄不准参加公务员考试,他们通过法律手段把招考部门告上了法庭,这体现了现代人的平等意识在不断增强。如果不从立法上消弭不平等的年龄政策,那么将会造就更多的不公平氛围。一旦社会失去公正,则会容易滋生腐败,政治系统的公信力将会弱化,最终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因此,废除年龄歧视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在这个提倡民主平等进步的社会,制定选拔人才的政策更应该强调对后赋条件的考核,而不是先赋条件,如年龄歧视等。伊斯顿认为,意识形态所反映和弘扬的内容必须要能够满足大多数人价值偏好的现实的利益需要和对未来的设想。因此教育的公共政策要体现公平正义,满足大多数的人利益需要,南京教师招考政策中的年龄歧视就应该不断弱化。公共政策只有得到大部分的人民的认同,才有利于人们对国家的认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