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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庄获刑反思当前的“律师伪证罪”
2010-01-09 07:02:00   杭州网

    “够黑,人傻,钱多,速来”——如果李庄当时真的打出如此广告词,让北京同行们云集重庆为“黑老大”辩护,那么此刻他或许是最傻的。1月8日上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这样的结果,早就该料到。现在看龚刚模与李庄的关系,表面上是同一战线上的委托人和辩护人,李庄为身陷囹圄的涉黑老大龚刚模的权益而战。李庄何曾料到这也是“与敌同行”,龚刚模能位居老大也不是并非等闲之辈,千方百计地寻求立功减刑的机会。李庄已经意识到了重庆水很深“够黑”,却“人傻”般低估了龚的智商,150万的律师代理费的确“钱多

”,却如一块烫手山芋,“速来”俨然成了请君入瓮。罗生门似的“造假门”中,李庄以为自己是高人,可以为龚指点迷津摆脱困境,谁料龚本身就是高人或有更高人指点——举报律师吧,不仅能把150万代理费吐出来,更能获得立功机会。

    拨开龚刚模和李庄间的纠结是非,罕见的嫌疑人指证律师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让人们看到了刑事辩护制度的不完善。正如李庄所言:“‘教’龚刚模在庭审时该怎么说。我承认。可这违法吗?在总结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提供专业意见,这恰恰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律师辩护的目的无非是让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选择更有利的呈堂证据时,肯定会隐去一些不利于被告人的东西,教会他们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和言说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律师伪证罪”下规定有3个子罪名: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这几乎囊括了刑事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在现今不健全的法治环境中,对辩护律师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和作伪证不易认定,证言是由证人作出的,而证人是有独立人格和行为能力的,能够为如实作证负责,不应接受“引诱”。如果律师收集的证据有出入,就认为是违背事实,则势必陷入有罪推定模式中,与设置辩护制度的宗旨相背离。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和辩护人是争锋相对的控辩双方,他们在法庭上的地位理应是平等的。现实中,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国家为强大后盾形成高高在上的实际地位,使得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出于相对弱势地位。另外,从诉讼程序上看,“律师伪证罪”大多由办理律师所担任辩护人的同一案件的检察机关自己调查取证。律师原本和检察机关处于平等的控辩双方地位,现在却让辩护方成了控方刑事追诉的对象。这无疑使得检察机关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追究律师伪证罪可能有碍司法公正。

    “律师伪证罪”的设立理念和当前国际上刑罚理念发展方向格格不入。我国还没有律师豁免权的规定,但国际上这一制度已很普遍。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律师对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享有豁免权。”《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必须真实准确,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

    “打官司找律师”这一在长期的普法宣传中取得的成果在“律师伪证罪”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连律师因行使辩护权都可能成为刑事追诉的对象,还有谁能帮公民主张合法权益呢?李庄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能还会上诉、二审、再审……但是对“律师伪证罪”的追问不会结束。当然,对“律师伪证罪”的质疑并不是说可以放纵律师作伪证的行为,只是不必动辄出动公权力来打压。这种违反职业道德,不利于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来解决,特别严重的再动用刑法武器。就像“够傻”的李庄还没等到“伪证”的危害结果产生就被举报了,真的需要那么严厉的惩罚吗?

来源:红网    作者:普嘉    编辑:何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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