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直管公房清理第一阶段工作已经结束,1000多户违规购买或租住公房的住户被要求限期纠正。但在纠正处理中,少数单位和个人极不配合。合肥市纪委监察局10月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对于公有住房清理整顿工作中拒不配合或阳奉阴违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坚决辞退。(10月24日《工人日报》)
辞退违规的公职人员,的确是一个狠招。违规购买或租住公房,已有违规在先,违规者成了既得利益者,现在正本清源,纠正违规,这是执行政策、执行纪律的顺理成章的事,是一个补救的措施。
在这些违规购买或租住公房的人群中,有一部分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他们是社会的管理者 和服务者。然而,他们在其中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党政机关是政策的制定者,党政机关人员理应成为政策的带头执行者。当初,他们得到了不该得的住房(包括不该得的面积),这就是一大错,现在,在开展直管公房清理专项行动中,他们中的一些人又极不配合,被要求限期纠正,他们的这种作派又是一大错,属于错中加错。人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当然,犯的错误越少越好,犯了错误,改正得越快越彻底越好。按理说,违规购买或租住公房,应该在有组织开展清房行动之前,就能主动退还多占的公房或补交差额房款。现在,组织上大规模地开展清房行动,不但不能在第一阶段抓住时机作出退赔,而且在作出限期纠正的通知后还不配合,被列入了限期整改的名单,对这种姿态的人员,与其说觉悟不高,不如说是对组织,对公平、正义的挑战。
一项好的政策公布实施后,为什么会遇到阻力,会发生扭曲,因为触犯了一部分人的私利。一些握有实权的人,依仗权势,损公肥私,与民争利。按照他们形成的经验和“策略”,总觉得拿他们开刀不容易,即使矛头指向了他们,只要软磨硬抗,就很容易蒙混过关,至少也能雁过拔毛,成就既得利益。这次合肥市直管公房清理工作又习惯性地落入了一个怪圈,合肥市清房办对违规购买或租住公房的人员作出一项特殊的规定,凡在限期内主动纠正的,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20%,并不追究纪律责任。
下浮20%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引诱作用。可以敦促多占住房者早日配合清房。但是,下浮的20%,是清房部门作出的妥协和退让,是对自私自利者的一次温馨献礼。对于这些有着稳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来说,房价不但不应下浮,而且还应追回过去多占住房的差额款。房款按新的规定下浮后,损失的不是作出规定的清房办,而是市民的集体利益。
这项特殊规定,如果用在哪些违规占有公房的困难企业和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方面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用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身上就是一种迁就和纵容了。下浮,就意味着谁捞,谁有利;谁早捞,谁早有利;谁捞着了,不但得手为财,还能享受继续占有的“合法”待遇。公有财产不仅要在经济上吃亏,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日后,政府还要年复一年、月复一月、日复一日地为政策在贯彻实施过程中,给那些有权可用的投机取巧者打折扣埋单。从表面上看,下浮的是一笔房款,是拿公共财产滥做好人,而实质上下浮的是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丧失了“守夜人”应有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