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造假,谁会相信?证“假”为真,那更加不信。可是,“广东公证第一案”却偏偏如此真实而残酷地挑痛公众的神经!
公证处为一个虚假合同做了公证:一个香港老板欠他的女雇员“业务款”900万元,如今连本带息应偿还1500万元。当女雇员持“公证书”要求还钱时,老板称,欠款子虚乌有。官司从珠海中院、广东高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因其复杂性和对公证法的冲击,业界称其为“广东公证第一案”。
8月28日是《公证法》颁布4周年纪念日,就在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广东公证第一案”进行再审立案审查。这意味着,香港利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许惠成和他的前副经理、女秘书施维之间的900万元欠 款诉讼,又将波澜再起。(《民主与法制时报》9月21日报道)
事实上,“公证造假”并非偶然,而是频频发生。前几年轰动全国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两名公证员就因违法公证而被判刑;还有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的一份继承权公证书,竟然将活人公证为死人。除此之外,还有嫖娼公证、暴力公证、处女公证,更不要说超越业务范围办证、办假证、错证了。自身不正,何以公证?人们遇到事情都喜欢去公证,是因为公证机构具有法律信誉和公信力。现在“公证不公”,还谈何公正?
报道称,在许惠成提交最高法院的再审申请中,对于公证书提出了如下质疑:当时房产尚处于查封状态,不能用来抵押还款,公证处违法公证;当天签合同、当天审查、当天办证,这显然是串通作假;公证档案资料被多次涂改;进行公证所必须具备的结婚证明、配偶同意、抵押物评估报告等等资料都不具备,公证员是在明知虚假的情况下办理了公证手续。
对于公证来说,公信力就是生命,没有了公信力,公证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孔子说:民无信不立,公证员更应如此。这个道理,公证部门不会不懂,之所以明知故犯,原因就在于一些公证员为利所驱,于是铤而走险,将公信力当成了换取个人利益的筹码。
该案原被告之间并无真实债权债务事实发生,双方通过虚构事实方式以达特定目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愿,应属无效。但是公证书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撤销,也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去撤销,而只能要求公证处自身去复查纠正。这是《公证法》出台后形成的最大司法困局,这一规定成为公证处保护自身的一道坚强壁垒,“广东公证第一案”强烈冲击着这一制度规定。
法学专家指出:“公证”的特殊地位在于,在所有民事证据中,它具有最强的证明力。《公证法》取代以往的《公证条例》之后,公证处的地位由行政机关变为“中介组织”,对于错误公证的救济途径,也取消了以往的“行政复议”。如果确有错误,可以就争议的实体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状告公证处和请求撤销公证书。这样立法的理由是,公证书只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法院在处理实体争议中,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但由于民事诉讼仍将“公证”作为效力最强的证据,这样,在立法层面,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产生了激烈的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