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居,还转给情人200余万元,为此要求丈夫与情人返还,没想到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李女士将丈夫张先生、情人小冰(化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赠款。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小冰全额返还赠款。 2017年11月初,李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与小冰同居一处、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李女士反复质询,张先生承认其在2013年9月认识了小冰,次月开始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间陆续通过现金、转账、赠与礼物等方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小冰,据查明共有222.7万元。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和小冰的行为破坏了其家庭、违背了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有损公序良俗,为此将张先生和小冰一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小冰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22.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张先生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李女士的请求,并辩称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未与李女士商量便陆续将婚后赚的200余万元转给了小冰,但与小冰是工作上的合作关系,其业务是做进口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生意,需要了解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材料,小冰是材料专业的学生,因此聘用小冰做公司的顾问,转给小冰的钱是4年的工资和奖励,工资每个月两万余元。张先生称,因为小冰是学生,无法签劳动合同,所以他才以个人名义向其发工资,另有一部分钱是通过小冰的卡向张先生境外账户的汇款。 庭审中,小冰称,她于2013年9月在网上找兼职时认识了张先生,当时张先生的公司在招聘技术咨询,应聘后一直在张先生的公司做兼职,并未全职工作,从事的工作包括打包发货、换包装、进口文件的处理、样品送检、取送文件、审核相关产品是否对人体有害、能否经受高温等,在校期间抽空来北京工作,工资按照项目计算,单个项目5万元。 此外,小冰表示,其收到的3笔共计近百万元的款项中,第一笔系代张先生公司进货的货款,已于当日汇至国外的医药公司;后两笔系为代张先生向境外账户汇款而收取,已于当日转汇至张先生的境外账户,自己并未实际取得相应款项。但小冰提交的相关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与争议事项的关联性不足,无法证明小冰自身主张。 小冰还主张其经常帮助张先生或张先生的公司购物,并就此提交银行账户流水单、网上支付凭证截图等为证。法院认为,上述消费记录的时间跨度大、金额较小,无法证明与张先生所转款项的关联性。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法院认定,张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202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小冰名下,这种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小冰须向李女士返还202万元。 平等的处理权≠对半拥有独立处分权 法官庭后表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不过,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不等于夫妻双方都有独立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关于共同共有,法官认为,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劳动而产生的,夫妻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处分“无效”的效力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本案中,张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202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小冰名下。张先生及小冰虽主张双方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亦未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情况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张先生的上述转款均系擅自作出的无偿赠与,同时考虑到张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在审理中否认其赠与行为的情况,小冰应将上述款项返还李女士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