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 人大代表建议作出正当防卫立法解释 在为王浪辩护时,辩护人王万琼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大法官在于欢案后发表的《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一文中写道:“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的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沈德咏法官作为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主任接受采访时表示,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确实容易引发争议和关注,这也反映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是司法中的难题。 一方面,刑法规定本身较为原则,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理论上众说纷纭,实践中认识和把握也不完全一致,具体个案中常常出现截然相反的观点和重大分歧。另一方面,具体案件裁判面临较大压力,案外因素考量过多。正当防卫涉及的重大案件,不法侵害人有的受到重大伤害,有的死亡。“死者为大”“、“死了就占理”,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办案机关往往承受着一定的压力。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出现正当防卫法规过于原则性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过去几十年,国内正当防卫相关案例比较少。最高法、最高检也并未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因此可供参考的资料比较少。尚伦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作出立法解释。 比如在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规则时,“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防卫手段与加害手段是否相当是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 正如二审时公诉人所说,李雷左手的“推搡”动作不能被过分解读。如果王浪没有还击,有可能李雷在几次推搡后就停止攻击,骂骂咧咧的离开。这样,李雷不会死,王浪也不会身陷囹圄。但辩方提出的预判也不无道理。李雷也有可能向王浪施加进一步的攻击,甚至用酒瓶攻击王浪。那个时候,王浪还有机会反击吗?若根据“正当防卫”的手段相当原则,李雷“推搡”了王浪的颈部,王浪也用“推搡”李雷颈部还击,这样的“正当防卫”最后的结果会是什么? 王天赐觉得,王浪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社会上每个人都可能碰到类似的争执,被挑衅的人已经认怂、赔礼,但换来的却不是息事宁人,而是持续的辱骂、恐吓,那如何依法的用正当防卫保护自己?某种意义上来说,王浪案比昆山案更现实。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子渊 |